丈夫意外死亡獲賠60萬?來源:平安青城 上有高堂,下有妻兒 ,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丈夫意外死亡獲賠60萬?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來源:平安青城
上有高堂,下有妻兒。
一場意外,男子撒手人寰。
巨額賠償全彙入妻子賬戶,
婆婆分文未得。
老人無奈訴至法院,
要求與兒媳、孫子三人均分賠償款。
法院會支持嗎?
請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是某物流公司駕駛員,2020年7月,李某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發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李某生前與兄、姐共同贍養母親吳某,與妻子劉某共同撫養兒子小亮。
李某死亡後,婆婆吳某委托兒媳劉某全權處理理賠事宜。劉某通過聘請律師進行訴訟等方式,共獲得工亡賠償、保險理賠、交通事故賠償款等180餘萬元,其中包括有明确權利人的吳某的贍養費1.6萬餘元、小亮的撫養費12萬餘元。
劉某在支付律師費、喪葬費和其它費用後,剩餘的款項全部存入了自己名下的銀行賬戶,沒有與吳某進行分配。吳某經多次索要無果,遂将兒媳劉某、孫子小亮訴至法院,要求分配全部賠償款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決
益陽市大通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均系死者李某近親屬,因李某意外死亡獲得的180餘萬元賠償款中,有明确權利人的贍養費、撫養費應歸相應權利人個人所有,其餘部分為死亡賠償金,屬原、被告三人共同共有财産,婆婆吳某、兒媳劉某、孫子小亮三人均有依法分割該财産的權利。
在分割該賠償金時,應先扣除實際支付的律師費、喪葬費用等合理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因小亮年幼,為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長,應當在扣除相應費用後的160餘萬元共有賠償金分配中适當照顧,酌定分配小亮共有賠償金的40%,吳某和劉某各30%。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返還吳某共有賠償金分配份額和贍養費,共計50餘萬元。
法官說法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第一,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産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死亡時遺留意味着“遺産”應當是死者生前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财産或者财産權利。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權利能力即行終止,不再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當然也不能以主體資格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産,不能作為遺産被繼承,死亡受害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範圍内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
第二,死亡賠償金是一種财産性質的權利。死亡賠償金并非“賠命錢”,生命無價,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同時,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主體資格即行終止。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賠給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雖然受害人死亡也是侵權行為導緻的損害後果之後,但計算“死亡賠償金”時,真正的損害後果是與受害人構成“經濟性同一體”的近親屬未來收入的減少。故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性質為财産損害賠償,屬于死者近親屬具有人身專屬性質的法定賠償金。
第三,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為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緻受害人近親屬未來收入減少,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專屬于受害人的近親屬,且具有人身專屬性。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内的近親屬,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隻有第一順序的近親屬完全不存在時,才由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賠償權利人。
二、受害人死亡相關賠償金的分割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根據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如有發生)支出的合理費用,受害人死亡的賠償項目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項目。在分割時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第一,墊付的費用先行扣除。比如死者在受傷後、死亡前進行了治療而墊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以及之後墊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喪葬費等費用,應當先行扣除。
第二,有明确的權利人的賠償項目屬于特定的權利人。比如被扶養人生活費,系根據死者生前具有的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數以及被扶養人扶養年限等實際情況來确定的,屬于具有明确的權利人的賠償項目,歸屬于各權利人。
第三,未明确權利人的賠償項目可以采取不等額分割的原則。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或者生效判決未明确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賠償項目,應視為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部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專屬于各權利人的費用後,再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根據各權利人現實需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家庭和諧等原則進行适當分割,并非一律等額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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