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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1)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号的,應于5個工作日内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2)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内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3)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4)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5日内将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 申請人。
(5)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在5日内将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6)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 面通知當事人。
(7)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将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8)主管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内發給發票領購簿。
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産合同簽訂的7日内,到房地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 日内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3)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7日内,将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 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10日
(1)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10日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3)商業彙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彙票到期日起10日。
(4)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5)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5日
(1)自勞動争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内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 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将失業人 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級人 民法院提起上訴。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内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 記證件。
(6)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簽發稅款繳款憑證次日起15日 内(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除外),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7)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銀行繳清 稅款。
(8)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賬号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9)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内申報納 稅。
(10)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11)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内,按規定設置帳簿。
(12)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務、會計制度或者财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13)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滞納金。
(14)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 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15)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内書面報告主管 稅務機關。
(1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7)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内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 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内,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0日/1個月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内,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對于按照賬戶管理規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 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願銷戶。
(5)銀行彙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6)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内提示承兌。
(7)見票即付的票據,自出票日起1個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彙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 後辦理。
(9)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内,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0)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1)根據規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2)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是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繳納土地增值稅。
(13)煙葉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申報納稅。
(14)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内做出書面答複,并通知退稅申請人。
(15)《外管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0日。
(16)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内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0日/2個月
(1)彙兌、彙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彙款,應主動辦理退彙。
(2)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首月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餘額的 10%。
(3)貸記卡免息還款期最長為60天。
(4)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5)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内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
(6)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内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滞納金。
(7)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8)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9)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内申報納稅。
3個月/90天
(1)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緻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 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 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适當延長公示催告的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4)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内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 納稅申報。
(5)同一管轄範圍内,持證人原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内,辦理調轉登記(不同管轄範圍時間相同)。
(6)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90日内,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注冊登記。
(7)記名預付卡可在購卡3個月後辦理贖回。
(8)年所得額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内到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納稅申報。
6個月/180天/半年
(1)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後,在6個月内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 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緻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5)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調整的情況下,不能按期繳納關稅的,經海關總署的批準,可以延期繳納關稅,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6)紙質商業彙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7)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8)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9)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緻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産稅。
(10)《外管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11)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1年/12個月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 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 準12個月金額的勞動争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3)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起1 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工傷保險中所稱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5)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 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堅定。
(6)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 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7)失業保險待遇的享有條件包括: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 1年。
(8)電子承兌彙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過1年。
(9)增值稅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确定後12個月内不得變更。
(10)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産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産。
(11)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12)特别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普通為2年)。
(13)對由于海關誤征,多繳納稅款的;海關核準免驗的進口貨物在完稅後,發現 有短卸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納稅人可以從繳納稅款之日起的1年内,書面聲明理由,連同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
(14)進出口貨物完稅後,如發現少征或漏征稅款,海關有權在1年内予以補征。
2年/24個月
(1)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4)固定資産的大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産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後固定資産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3年/36個月
(1)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 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曆。
(2)不記名預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3)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内不得變更。
(4)放棄免稅後,36個月内不得再申請免稅。
(5)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6)畜類生産性生物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為3年。
(7)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 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8)因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規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海關在3年内可以 追繳。
(9)由國家财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後,從事業單 位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産稅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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