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堤查險人員紀律?□ 本報記者 董凡超 張昊馮某某曾是一名從事外輪集裝箱裝卸工作的碼頭工人在從事裝卸作業期間,其在船艙内脫掉防護服就餐,并多次違反“閉環管理”規定私自外出,後确診陽性,導緻4處點位被封控管理并進行終末消毒,其密接、次密接涉及小學和幼兒園等,還有其他200名重點人員被隔離管控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馮某某立案偵查,并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巡堤查險人員紀律?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 本報記者 董凡超 張昊
馮某某曾是一名從事外輪集裝箱裝卸工作的碼頭工人。在從事裝卸作業期間,其在船艙内脫掉防護服就餐,并多次違反“閉環管理”規定私自外出,後确診陽性,導緻4處點位被封控管理并進行終末消毒,其密接、次密接涉及小學和幼兒園等,還有其他200名重點人員被隔離管控。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馮某某立案偵查,并由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馮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4月29日聯合編發的6起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中的一起。這批案例中,4起涉嫌刑事犯罪,兩起為行政違法處罰案件。
初篩陽性離滬緻傳播被立案
3月13日,上海市相關部門發布通知,市民非必要不離滬,确需離滬的人員須持有48小時内核酸檢測陰性報告。
3月15日,曾某某從浙江甯波前往上海,幫助在菜市場的同鄉販賣蠶豆。3月27日,曾某某前往醫院進行單采核酸檢測。3月28日上午8時許,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檢測出現異常的電話通知,要求其複檢。
曾某某接到該通知後,于3月28日乘坐動車返回福建省莆田市。3月29日,曾某某經疾病控制中心上門初篩檢測為陽性,後經複核為确診病例。經流調排查,曾某某的妻子、與其同車廂外省市人員、網約車司機等200餘人密切接觸,其妻子、網約車司機已确診感染。
3月29日,曾某某确診後,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就案件收集完善證據等主動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建議。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規避檢查緻多人感染被立案
2月16日,山西省太原市發布緊急提示,要求2月1日以來有内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滿洲裡市旅居史的人員,或與病例活動軌迹有交集的返(抵)晉人員,第一時間主動向所在社區(村)、單位或酒店報告。
王某某系呼和浩特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銷售員。2月19日,王某某在明知呼和浩特市人員非必要不離呼、自己的行程碼已被标星的情況下,多次聯系他人要求借用行程碼,并特意租用“晉A”牌照車輛,由呼和浩特市自駕前往太原市推銷教輔材料。
進入太原市後,王某某相繼收到山西省疫情防控辦公室電話、短信通知,要求其進行信息登記。但王某某仍不履行登記報備等相關義務,不及時進行核酸檢測,多次到人員密集的場所停留、活動,并到中學推銷教輔材料。王某某明知自己屬于密切接觸者,仍未向疫情防控有關部門報告或采取有效的自我隔離措施。2月21日,在已出現咳嗽、乏力等疑似新冠肺炎病毒感染症狀的情況下,王某某為了躲避查驗,避開高速公路,通過108國道自駕到達山西省忻州市,并多次到人員密集場所停留、活動。
2月22日,王某某到醫院進行核酸檢測,被确診為感染新冠肺炎病毒後,未如實向疾控部門報告行程,故意隐瞞曾到中學推銷書籍的行程和活動軌迹,延誤防疫工作,導緻太原市5名學生感染,太原市、忻州市4000餘人被集中隔離、多個區域被封控、多處場所被管控,給兩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重大影響。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王某某立案偵查,并主動聽取檢察機關對收集完善相關證據提出的意見建議,目前案件正在偵查中。
傳播謠言引發搶購被判拘役
李某某系吉林省梅河口市某傳媒公司員工。3月9日,李某某收到其在吉林省桦甸市的母親用微信發來的桦甸市政府疫情防控通知,主要内容是桦甸市域内要求核酸檢測應檢盡檢;從3月10日下午4點起施行區域封閉,非必要不準離家,居民可利用當天和第二天上午的時間采購必需物資,居家等候市政府各項指令。當日20時許,李某某明知涉疫信息在網絡平台傳播的敏感度和影響力,而故意将通知中的“桦甸市”改為“通化市梅河口域内”,并将該虛假信息發布到公司微信業績群内,該微信群人員又将此消息轉發給自己親人、其他微信群中,導緻該虛假信息在梅河口市迅速傳播擴散,造成全域群衆恐慌心理,紛紛到超市搶購生活必需品。
梅河口市一天内出現物資短缺、物價上漲的緊張局面,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對當地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良影響。3月10日,公安機關以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對李某某立案偵查,同日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4月6日,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4月8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并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其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
拒執緊急決定命令外出受罰
3月31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浦東、浦南及毗鄰區域後續分區防控有關工作通告》,明确自4月1日5時起,浦東新區全區實施分區分類、網格化管理,封控區實行“區域封閉、足不出戶、服務上門”,管控區實行“人不出小區、嚴禁聚集”,落實7天社區健康管理(從3月28日封控時起算),并進行核酸檢測。根據通告要求,田某某(浦東新區某小區居民)居住的小區調整為管控區,居民不得出小區、需參加核酸檢測。
田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間無故拒不配合核酸檢測,不聽工作人員勸阻,私自外出。經查,3月28日9時許,防疫工作人員上門對田某某進行核酸采樣,田某某拒不配合,直至4月1日仍未進行核酸檢測。4月1日9時許,田某某再次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擅自離開居住小區。當天,民警上門要求田某某立即配合進行核酸檢測,田某某仍拒不開門。4月2日,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态下的決定、命令,對田某某作出處行政拘留10日、并處5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3月25日,江蘇省無錫市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指揮部發布《無錫市疫情防控第92号通告》,要求全市範圍内的公共交通部位、企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居民小區(村)等各類場所部位出入口全面推廣應用“門鈴碼”,場所部位經營管理者應當安排專人引導督促進入人員掃碼,通過掃碼頁面查驗蘇康碼、行程卡無誤後方可入内。
4月7日,李某某乘坐高鐵抵達無錫火車站,在辦理酒店入住手續時,為躲避通行驗證,提前使用他人手機号碼在微信注冊生成行程卡,掃描“門鈴碼”後跳轉至該行程卡頁面出示,酒店工作人員未仔細查驗,即為其辦理登記入住。4月8日,無錫市公安機關對外來人員排查發現,李某某14日内曾途經廣東省汕頭市、揭陽市等地,即通知酒店及所在社區工作人員對其采取管理措施(因李某某本地無居所,在酒店房間内進行居家健康監測)。
4月11日,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李某某對隐瞞行程、冒用他人行程卡入住酒店的事實供認不諱。同時查明,酒店負責人陳某某未按要求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江陰市公安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執行緊急狀态下的決定、命令,對李某某、陳某某分别作出警告的處罰決定。
本報北京4月29日訊
來源: 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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