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中秋雙節将近!
這可是
今年最後一個法定節假日!
大家是不是都期待着單位發福利呢?
前兩天
廣播君與您分享了
全國總工會關于福利發放的相關規定
那麼,節日補貼是否要計入
工資薪金所得來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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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看一下“工資薪金所得”的含義吧——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号)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額按月計算:
其應納稅額=(每月工資、薪金收入額-3500或4800-其他規定扣除項目)X 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在中國境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内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1300元的附加費用,即減除費用為4800元。)
其中“其他規定扣除項目”,很常見的就是“三險一金”,即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這是可以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
那麼,
其他一些補貼、福利費用能否扣除呢?
生活補助費
你可能聽說過“生活補助費”是可以免稅的,可免稅的生活補助費該如何界定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範圍确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号)規定: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這部分補助是可以免稅的。
其中,對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範圍也作出了規定: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以上福利應當并入當月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經濟補償費
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應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應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個人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離退休人員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稅。
離退休人員自原任職單位離休、退休後,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和實物,不屬于稅法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扣除費用減除标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他免稅項目
1、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
2、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标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
3、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确因工作需要,适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
4、軍隊幹部的軍人職業津貼、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專業性補助、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夥食補貼;
5、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
6、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7、2008年10月9日後(含10月9日)孳生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8、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
另外,個人将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内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綜合 | 工人日報 廣東地稅 中國稅務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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