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數理論是最古老的基本數學理論,目前質數的定義是:“大于1的自然數中,隻能被1和自己整除,不能被其他自然數整除的數是質數;否則是合數;0與1不是質數也不是合數,2是最小質數”------這個定義繁瑣而且存在劃分不全、标準不清晰的邏輯錯誤,“大于1的自然數”排除了0與1,那麼0與1是什麼數?如果歸于“其他數”,那“其他數”的标準是什麼?數學理論不能不交待。
是否因為0而連累了1?澄清了0不是數之後,“大于1的自然數”這個限制條件就隻針對1了。仔細思考質數定義的核心内涵“隻能被1和自己整除”----被1整除等于自身,被自身整除等于1。顯然,質數的本質就是能直接歸于1的數,1的自身就是1,顯然,1才是最純的質數、是質數之根,質數定義沒有任何理由排除1。(實質是除了基本單位1之外,沒有其他的等分方式;被1整除的意思其實就是按基本單位1來分拆集合,被自己整除的意思就是把集合拆分成N個基本單位1,而N就是自己)
在錯誤的質數定義下,質數表是混亂的:
首先,1不是質數也不是合數,卻列入質數合數表中,邏輯不清。
其次,按照0是自然數的規定,100以内的數應該從0排到99;按現有的質數定義,2是最小質數,就應該從2排到101;現在的表從1排到100,與兩個理論都不符合,邏輯不清。
因此,質數定義應該修改為:自然數中隻能被1和自己整除,不能被其他數整除的是質數,其餘是合數,1是最小質數。
作為數論的根基,質數理論導緻相關數學定理出現的錯誤,需要全部糾正,不能本末倒置,用次級規定來制約根本的質數定義。對于1不是質數,通常的解釋說:如果1是質數,在分解質因數時,會出現永遠分解不完的情況,例如3=3×1×1×、、、,這并不是問題,根據經濟等效原則,訂立不重複規則就可以解決。
事實上,牛頓與哥德巴赫時代的古典質數理論是包括1的,再次修改的質數理論,是對古典理論的澄清與回歸。
在目前的0理論與質數理論下,數的基本關系十分混亂:0是最小偶數,1是最小奇數,最小奇數反而大于最小偶數;0與1不是質數也不是合數,不知道是什麼數;2是最小質數,1反而不是質數,毫無道理。
新理論正本清源後,數的基本關系簡明、清晰:0不是數,1是最小質數、最小奇數,2是最小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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