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公司一位技術幾天前申請離職,并且要求即辭即走,考慮到其崗位是技術崗位,且短時間内無人頂替,所以公司不同意他立馬走人,堅持要求其按照規定一個月後再離職。但員工态度強硬,執意要走,且聲明無論公司是否批準,第二天都不會正常上班了,如果公司扣他工資就到勞動局投訴。
現在,這個員工已經幾天沒有來上班了,公司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者離職需提前一個月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但并沒有說如果“不這樣”的處理方法,在實踐中,包括司法結果,都不會支持用人單位因員工即辭即走而克扣員工工資的做法。
為此,建議如下:
1、不要扣工資。
員工即使急辭急走,也不能克扣員工的工資。因為,如果公司克扣員工工資,員工是有權去勞動仲裁或訴訟的,請知悉!
2、可以扣損失。
員工的立馬走人,會導緻公司一部分損失。包括工作未交接而導緻公司利益受到損害或者工作物品未歸還等情況,這些如果是合理的且能夠可以清晰計量折算成人民币計算的,那可以從員工工資内扣除。當然,盡量是不要去扣員工的工資。
3、解決問題不是加劇矛盾。
遇倒急辭的員工,要進行說服,或者安排人員先交接工作,讓其與公司約定一個時間友好分開。解決問題是關鍵,多一些換位思考,站在員工的立場多想一些,問題解決起來也會順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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