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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造價糾紛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1 00:54:00

施工合同造價糾紛案例?1、某政府投資公路項目:招标控制價路面砼考慮為自拌砼,工程量清單有拌合站的安拆,内容為場地平整、硬化、拌合設備等,這項造價為20萬元投标單位也按此清單中标了問題1:财評時,若實際施工采用商品砼,那麼拌合站這項費用是否扣減,路面砼是否按商品砼重新組價問題2:若實際施工是采用自拌砼,但是施工單位沒設置拌合站,采用的是其他小型拌合設備,此小型拌合設備在投标清單定額裡考慮了使用台班的,請問拌合站這項費用是否扣減,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施工合同造價糾紛案例?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施工合同造價糾紛案例(工程糾紛案例解析)1

施工合同造價糾紛案例

1、某政府投資公路項目:招标控制價路面砼考慮為自拌砼,工程量清單有拌合站的安拆,内容為場地平整、硬化、拌合設備等,這項造價為20萬元。投标單位也按此清單中标了。問題1:财評時,若實際施工采用商品砼,那麼拌合站這項費用是否扣減,路面砼是否按商品砼重新組價。問題2:若實際施工是采用自拌砼,但是施工單位沒設置拌合站,采用的是其他小型拌合設備,此小型拌合設備在投标清單定額裡考慮了使用台班的,請問拌合站這項費用是否扣減。

2、問題:

1、這種聯合體情況下,交安工程是否還能再分包?

2、如果能分包,那簽分包合同是以中建還是鑫冠和分包單位簽合同呢?

招标文件要求,可聯合體投标,但是僅限安全設施工程進行聯合。

聯合體協議書如下 :

3、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招投中文件約定一緻,實際實施後建設單位又與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将工程款支付時間由每半年支付一次,調整為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比例由60%調整80%,建設單位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約定,實質性條款應該僅限于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能無限擴大,其他條款應不屬于實施性條款,可以調整支付時間和比例,請問該做法是否正确,若不正确,有何依據?

4、招标文件中對于材料設備有推薦三個品牌,投标人報價品牌不是推薦品牌其中一個,最終投标人中标了。1)項目實施過程中投标人采購應該用中标品牌還是招标文件中推薦品牌?2)如果招标文件中此材料設備為材料暫估價,那麼實施過程中如何選定品牌和控制采購價格?3)如财評預算中材料品牌價格為中等偏上檔次,評标過程中評委如何能評判投标人報價品牌是同檔次的?

5、關于水質檢測費、防雷接地檢測費、消防檢測費疑問

一、①水質檢測費、防雷接地檢測費、消防檢測費屬于什麼費用?②應計入到甲方費用還是施工方費用内?③此筆費用是否需要單獨計算?④如果需要單獨計算,應如何計算?⑤應計入到以下投标費用内的哪筆費用裡?或者應計入到除投标費用以外其它哪筆費用裡?

二、本工程主要情況

1.本工程為EPC總承包合同。

2.工程建設主要目的:為居民用戶提供水源,主要建設内容包括:房屋建築工程、設備安裝工程、電氣安裝、自動化安裝、暖通及消防、管網、院面硬化、綠化、圍牆等。

3.合同規定結算方式依據執行内蒙古自治區定額并根據相關政策性文件調整,并約定除以下合同價格調整以外,其餘合同價格不予調整:(此處合同價格調整主要是①、合同簽訂後,因法律、國家政策和需遵循的行業規定發生變化;②、合同執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③、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現場停工超過8小時的;④、變更條款的增減;)。

6、某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很多變更,但是都采用的是“設計變更、圖紙會審、洽商記錄”這個表格形式确認。請問這個表格形式确定的變更算是甲方發起,還是設計發起還是施工單位合理化建議呢?比如一個變更内容為:外牆保溫外側找平層厚度為5毫米,根據規範是否可以改成20毫米?回複欄答:可以。這樣的情況将來如有審計問題,設計是不是可能會說這是甲方同意我方從設計角度回複的可以,而不是設計認為有必要變更?還有一個問題,如果一個索賠事項發現了比如開工幾個月後發現泥漿池,此時不能确定是交付場地前就有還是後期産生,是否可以甲方乙方各自承擔一半責任?這種和稀泥的結局方案合法不?

7、PPP招标文件項目合同中P31頁“第7.12.2條款的(2)工程項目單價的确定①在工程量清單之内的項目,采用固定單價方式确定,結算單價按經縣财政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後的預算造價的基準綜合單價(以總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當月《三明建築工程信息價》)沙縣材料(稅前綜合單價)及計價程序結算”。這句話要怎麼去理解這開工令當月的,這個項目是招完标才做的預算,其一為下達開工令的當月份所能取得的最新信息價(信息價有滞後性,一般往前推一到兩個月,如現在6月末,現在能取到5月份的信息價,6月初大概隻能取到4月份的信息價),其二以開工令的月份為信息價。是否也區分預算要是在下達開工令前做完還是下達開工令後做完等特殊情況?

8、做司法鑒定時,施工合同有明确施工配合費計取1%配合費及材料調整約定“鋼材水泥價差調整經業主代表現場登記确認辦好憑證資料用于政策性文件的調整”,沒有相關憑證,這類問題鑒定時是否可以不計入造價。(雖然知道價格有上漲,但是沒有提交具體資料,無法按合同約定的辦法計取)

9、疫情材料費、人工費上漲如何調整?固定單價合同,實際施工時,做法厚度比投标厚度變薄,是否可以重新組價,還是投标價同比例下浮?

10、一公開招标項目,建設單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增加了很多免責條款如:

1)将很多招标清單中未列項或未考慮的費用,都在專用條款中将費用名稱列出并予以注明“均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包幹使用”。

2)承包人應全面核對招标工程量清單,報價時應對其中的缺項、漏項等錯誤在補充報價中注明,若承包人未能在補充報價中注明,視為承包人放棄該權利,合同價款中已包含該清單中錯誤,結算時不予調整。

3)發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承包人應結合現場情況對其準确性進行現場探測、複核,并對複核結果負責。因承包人未探測複核或探測結果不準,造成原有管網損毀,由承包人承擔一切後果。等一系列免責條款。該項目已按此合同條款簽訂施工合同,目前正處于實施階段,實際實施時确實發現很多清單錯、漏項情況,但建設單位以上述條款為由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請問建設單位此做法是否合法合規,作為施工單位又應如何正确應對?

11、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後發包人按工程月進度進行付款,承包人每月25日為當月的工程量結日,承包人每月28日之前向發包人提交當月完成工作量報表及造價結算單,接報表後5日内發包人委派外部審計單位完成工程量确認及進度結算審核,每月10日前按審定進度結算價款的80%支付。工程驗收合格,工程結算經發包人審查确定後30日内支付至審定結算價的97%,(鋼結構部分支付:(1)合同簽訂後,支付預付款鋼結構總金額30%;(2)鋼結構進場關(提供購買記錄,付款憑證)支付鋼結構總合同額30%;(3)彩闆進場前支付鋼結構總合同額的20%,整體完工支付鋼結構總合同額的10%;(4)竣工驗收後支付鋼結構總合同額的7%)剩餘3%作為質保金;問題:發包人支付鋼結構的進度款,每次是按30%,還是按30%的80%支付?

12、現在疫情階段,疫情防護措施費有啥規定嗎?

13、甲公司将位于甯夏某地工程勞務部分分包給乙公司,乙公司因為結算問題訴至法院。目前鑒定征求意見稿已出具送達雙方當事人,在鑒定程序啟動後鑒定征求意見稿出具之前,甲公司提供雙方蓋章的竣工結算書,結算數額為負結算值。問題一,鑒定意見終稿前,甲公司提供的竣工結算書是否提供給鑒定機構作為鑒材(該結算書除了結算書頁蓋章,其他頁包括費用計算表、工程量計量表都是甲公司曾經的工作人員簽字)?問題二,如果甲公司提供了雙方的竣工結算書(該證據顯示送審時間2017年,起訴時間2020年)作為證據,而鑒定意見終稿出具後,法院以什麼因素考量采用結算書或鑒定報告定案?

14、總承包單位因為進場以後,隻建了一個售樓處,因為種種原因,後期停工,一直未建現在要跟總包單位解除協議,想咨詢一下,管理費用這塊怎麼計算這是當時總包的報價,現在他們要求按照人材機之和6%的管理費率,按照工期分攤?合理嗎?

15、簽證是否可以不參照合同的單價進行審計,因為合同單價嚴重不合理,不符合現場實際。

16、公開招标的項目,招标工程清單在技術措施中都增加了一條清單“投标人認為需要增加的其他措施費”,并以項為單位。又規定技術措施清單中以項計列的項目,無論因設計變更或施工工藝變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實際措施費的變化,均按投标時技術措施項目費的報價作為實際價。投标時施工單位并未在此項報價,實際實施時,項目技術措施确實存在漏項。建設單位以清單中已包含“投标人認為需要增加的其他措施費”的相關費用,且約定不調整,不予以認可。請問針對此事項,施工單位有何應對措施和依據?

17、因原項目超概,超概部分無法調概。于是将超概部分重新立項并進行招投标。中标單位為原項目施工單位這樣是否可行?如果已經既成事實,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如何做來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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