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網絡購物
逐漸成為常見消費模式
産生的消費糾紛也日漸增多
争議雙方往往相隔千裡
往來不便
為最大限度地便利當事人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薊州法院)
充分利用在線訴訟方式
“零距離”審理
有效減少了當事人訴累
案情簡介
當事人小王通過網絡購物平台在某店鋪購買了茶葉,收貨後,小王認為該茶葉存在産品質量問題,與賣家協商未果,小王向薊州法院提起訴訟。
受案後
法官第一時間
與被告公司負責人取得聯系
考慮到雙方相隔千裡的情況
一方面通過電話、微信
進行線上溝通協調
迅速厘清案件争議焦點
另一方面及時通過電子送達的方式
将法律文書送達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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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案涉商品茶葉具有特殊性,法官詳細查閱相關資料,并向專業部門進行詢問。
經過法官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一緻意見,賣家全額退回貨款,小王撤訴。
法官有話說
随着移動互聯網、智慧物流等新技術出現,消費者足不出戶,輕點手機,就能輕松選購商品,網購逐漸成為一種不可替代的消費模式。
然而,網購在帶來便利的同時,也讓不良商家有了可乘之機——利用網購“看得見摸不着”“線上交易”等特性販賣不合格的商品。
商家“遠在千裡”,多數消費者因怕麻煩而選擇放棄維權,忍氣吞聲。事實上,想要“找到”商家維權并沒有想象中複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産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産、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産品制造地、産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害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因此,消費者想要訴訟維權,隻需要到網購商品收貨地或者實際使用商品造成損害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即可。
教你四條網購維權小妙招
第一招:虛假宣傳不能有
在購買産品時,最怕遇上商家瞎忽悠,白白花了冤枉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虛假宣傳作了禁止性規定并明确了處罰,因此在遭遇虛假宣傳時,不要覺得是自己的問題,應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招:消費憑據要保留
網購時,注意保存交易憑證,包括與賣家的聊天記錄、交易快照等能夠證明商品質量、價格、數量的各項數據,避免維權時“空口無憑”。
第三招:法律武器握在手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除返還價款外,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即“退一賠三”,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即“賠一罰二”;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即“退一賠十”,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同時滿足“退一賠三”“賠一罰二”“退一賠十”條件的,由消費者擇一選擇。
第四招:七日退貨沒煩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機制,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五)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因此,購買到不滿意的商品後,在符合退貨條件的情況下,要及時行使自己的退貨權利。
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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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條
鍊
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産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産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緻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産企業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适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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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來源“薊州法院”“重慶江津法院”,轉載自“順義法院 ”微信公衆号,在此緻謝!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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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祎玮
排版:德 吉
周 蕤
審核: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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