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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權罰款那員工遲到如何處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11 19:16:21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罰款是指由法律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強制違反法律規定但尚不構成犯罪者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主要形式。但我們也看到,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也在規章制度中為自己設置了“罰款權”,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為是否合法合理呢?

公司無權罰款那員工遲到如何處理(員工遲到被罰公司是否有)1

 【案情介紹】

  王女士在北京某裝飾公司上班,某天上班因為太晚出門而堵車,遲到了半個小時。王女士所在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确規定,員工遲到一次扣10塊錢,在這之前也都是按照這個标準處理其他遲到的員工。誰知道,這次領導說要重罰遲到的王女士,通過重罰王女士100元來提醒其他人,起到警戒作用。王女士不服,認為公司不應該拿她“殺雞儆猴”。自己的工資每個月才1300元,遲到一次就罰款100塊,這已經是等于兩天的工資了。王女士提出異議,認為要起到警戒作用的話,也不能就拿自己開刀,這對自己不公平,但公司隻說這是“決定好了的事,沒得商量”。萬般無奈之下,王女士向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求助,詢問公司這麼做是否合法合理。

 【小編評析】

  我們認為,罰款是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通常隻能由行使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行使,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可是在現實中,許多用人單位仍然在規章制度中賦予了自己對員工罰款的“權利”,那麼,用人單位這麼做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據可依呢?

  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管理和适當懲戒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首先,法律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保障用人單位進行正常、有效的勞動管理和企業管理,維護企業和雇主的合法權益。所以便“不可避免的”需要采取一些适當的管理方式。其次,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用人單位對員工實施适當的經濟處罰。所以才有我們所看到的,在現實中存在的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一系列規章制度。其中勞動者遲到應屬于違反勞動紀律,所以用人單位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适當處罰。

  但是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的精神,企業可以采取扣除職工工資的方式進行管理,但扣除工資必須符合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且扣除後的工資金額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标準。需要注意的是,“扣除工資”與“罰款”在這裡是完全不能等同的概念,扣除工資獎金屬于單位的管理權問題,但要求職工繳納現金罰款則屬于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行為。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王女士所在公司無權對王女士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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