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新聞記者從西安交警未央大隊了解到,9月16号上午,撞傷環衛工人涉嫌肇事逃逸的司機已被警方抓獲。
據了解,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機姓唐,今年21歲,陝西鎮巴縣人。據調查,司機唐某是借朋友的車從北郊開往南郊,當時車上副駕駛還有一名男性友人覃某。
受傷保潔員還未脫離危險。(記者李歡)
新聞回顧:
轉發擴散!西安一輛尼桑小轎車撞傷環衛工後逃逸!看到速速報警
9月15日下午,西安交警未央大隊發布警情通報。通報表示,今天上午,西安市一輛尼桑小轎車撞傷環衛工後逃逸,現面向社會征集線索,敦促司機盡快投案。
具體通報内容如下:
9月15日6時07分,張香利(女,55歲,西安市臨潼區人,環衛工人)騎自行車沿未央區玄武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華遠海藍城南門附近時,被車輛撞倒緻傷,造成交通事故。
事發後,肇事車輛未停車,即駕車向西逃逸。警方根據現場遺留物及周邊監控錄像的比對分析,确定肇事車輛為一輛黑頂白色尼桑牌三廂小轎車,車輛右前大小燈總承有破損,燈罩脫落。
目前,警方正加大偵查力度,現交警未央大隊向社會發布協查通報,督促肇事司機不要再抱僥幸心理,盡快投案自首、争取寬大處理!請廣大群衆踴躍提供線索,對舉報提供有價值線索幫助破案的群衆有重獎!
聯系民警:
田警官 18991388730
王警官 17795691982
交通肇事逃逸怎麼處理?怎麼處罰?
交通肇事是司法實踐中發案率較高的一種過失犯罪。交通肇事後逃逸的現象也比較常見。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情形比較紛雜,不能簡單地認為,隻要交通肇事後逃逸就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隻要因逃逸緻人死亡,就應當“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華律小編總結了實踐中常見的幾種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并根據相關刑法理論對其作出相應的定性。
一、行為未構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肇事如果隻是緻被害人輕微傷、輕傷或者隻是造成了牲畜(如豬、牛、羊等)死亡的後果,财産損失數額不大。此時如果肇事者逃逸行為本身未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肇事者不構成犯罪,對肇事者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後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理
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後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
1、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後果。
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
3、行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傷,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案件的處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定“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緻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這界定了逃逸緻人死亡的具體範圍。司法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為即交通肇事後單純逃逸緻人死亡的情況。
3、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隐藏或者遺棄,緻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按照《解釋》第六條規定應當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在逃逸過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為,如拖着傷者逃逸故意到車軋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緻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此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肇事者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進行數罪并罰。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為已成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因此不應再被作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是由,否則有違“禁止一行為重複評價的原則”。
來源:第一新聞、華律網 編輯:陳娅 審核: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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