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算是營運車輛? 【 案情】 張三因業務需要向某汽車租賃公司租借了一輛小型轎車,因在駕駛過程中未注意行駛安全,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小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張三及汽車租賃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以該車投保時為“家庭自用”型車輛,出險時卻為“營運”型車輛,違反了合同約定,不予賠償 【分歧】 對于如何認定車輛是否屬于“營運”性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照國家對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的劃分,“營運”車輛應該具備道路運輸資格證、從業資格證,且在運管辦理所登記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車輛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照現實習慣,隻要車主将該車用于從事營利性活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車輛就應屬于營運車輛,而不管該車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規上規定的資格要件 【管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理由有: 首先,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營運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運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生産、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由此可見,隻要是能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就具備了營運性質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規定辦理了“營運證書”或者從業資格證的,是行政管轄的範圍,不涉及到對“營運”性質的認定反應到該案,雖然該車輛并未直接從事公路運輸行為,但是該車在“出租”時就已發生了費用結算,隻是此時租車人與駕駛人重合了 其次,在實質要件上“營運”顧名思義,是指以謀取經濟利益為主的從事相應的運輸活動在該案中,汽車租賃公司将車輛出租給張三,并收取了租金,明顯是具有經營性質的 最後,在時間程度上如果隻是親朋之間的偶然租借車輛行為,并收取一定的車輛使用費,則不宜定性為“營運”性質因為出借人在主觀上沒有營利的意識,而且租車人與出借人在租車過程中存在“人情往來”的人為因素而在該案中,汽車租賃公司其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進行長期出租車輛而營利,且不論該租車人與公司是否存在情理關系 綜上三種因素,可知在上述案件中,雖然出租車輛未直接進行營利式的公路運輸,但其仍然是具有“營運”性質的(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怎麼算是營運車輛?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 案情】 張三因業務需要向某汽車租賃公司租借了一輛小型轎車,因在駕駛過程中未注意行駛安全,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該小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張三及汽車租賃公司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保險公司以該車投保時為“家庭自用”型車輛,出險時卻為“營運”型車輛,違反了合同約定,不予賠償。 【分歧】 對于如何認定車輛是否屬于“營運”性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按照國家對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的劃分,“營運”車輛應該具備道路運輸資格證、從業資格證,且在運管辦理所登記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車輛。 第二種意見認為,按照現實習慣,隻要車主将該車用于從事營利性活動,并取得相應報酬的車輛就應屬于營運車輛,而不管該車是否取得行政法律法規上規定的資格要件。 【管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理由有: 首先,在形式要件上。按照1986年《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營運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非營運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生産、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由此可見,隻要是能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就具備了營運性質了。至于是否按照行政規定辦理了“營運證書”或者從業資格證的,是行政管轄的範圍,不涉及到對“營運”性質的認定。反應到該案,雖然該車輛并未直接從事公路運輸行為,但是該車在“出租”時就已發生了費用結算,隻是此時租車人與駕駛人重合了。 其次,在實質要件上。“營運”顧名思義,是指以謀取經濟利益為主的從事相應的運輸活動。在該案中,汽車租賃公司将車輛出租給張三,并收取了租金,明顯是具有經營性質的。 最後,在時間程度上。如果隻是親朋之間的偶然租借車輛行為,并收取一定的車輛使用費,則不宜定性為“營運”性質。因為出借人在主觀上沒有營利的意識,而且租車人與出借人在租車過程中存在“人情往來”的人為因素。而在該案中,汽車租賃公司其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進行長期出租車輛而營利,且不論該租車人與公司是否存在情理關系。 綜上三種因素,可知在上述案件中,雖然出租車輛未直接進行營利式的公路運輸,但其仍然是具有“營運”性質的。(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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