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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責車主不配合理賠怎麼處理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1-06 01:18:47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事件最終達成和解

但一大波改裝車、翻新車

事故車、維修車......車主正在奔赴維權的路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明确規定了對經營者的三倍懲罰性賠償

本期小編從法院最終支持三倍賠償

和未支持三倍賠償兩個角度

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

探讨法院對賠與不賠的裁量标準

1.汽車經銷商對超出售前車輛維護範圍的瑕疵後續維修行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屬于故意隐瞞真實情況,構成消費欺詐——鄧美華訴上海永達鑫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汽車經銷商對于車輛後保險杠外觀瑕疵予以“拆裝後保、後保整噴”的維修超出了車輛售前正常維護和PDI質量檢測的範圍,經銷商對此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使其陷入錯誤認識,并且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車輛的意向,屬于故意隐瞞真實情況,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因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時,應适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賠償損失,經銷商應承擔車輛三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11期(總第265期)

2.汽車經銷商将車輛低配改裝成中配銷售的,構成消費欺詐——姚先生訴A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整車銷售合同》雖未對車輛配置進行具體約定,但買賣雙方均認可車輛配置應當為中配,而實際交付的車輛系由低配車改裝而成的,應認定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擔三倍賠償損失。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重慶法院網 2017年3月23日

3.汽車經銷商未嚴格檢測而導緻銷售車輛為被更換零部件的非原裝“新車”交付消費者的構成欺詐——謝某訴廣緣公司、盛馳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作為直接提供商品的經營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經營者雖進行了一定的外觀檢查,但未進行嚴格檢測,便将被私換過重要零部件的非原裝“新車”交付消費者的,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構成欺詐,應按照購車款的三倍向消費者賠償損失。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重慶法院網 2018年3月2日

4.汽車銷售商銷售本應召回的車輛構成欺詐——餘冰雁訴重慶長錦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欺詐包括故意隐瞞真實情況以及故意告知虛假信息兩種情況,前者是消極的作為,後者是積極的作為。汽車銷售者負有将汽車召回相關信息告知消費者的義務,但卻未積極履行,屬于故意隐瞞真實情況。消費者也正是基于此種錯誤認識與銷售者簽訂汽車購買合同,故銷售者構成欺詐行為。雖然銷售者在售後消除了汽車安全隐患,但不能否定先前的欺詐行為。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三倍價款的賠償。

審理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6年11月3日第6版

5.汽車經銷商将事故車當新車賣構成欺詐,應給予消費者三倍賠償——阿駿訴飛馳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汽車經銷商将發生過事故并被維修過的車輛當新車賣給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其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

審理法院: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5月21日第7版

6.經銷商将翻新車輛當作新車銷售的屬于商業欺詐行為,應向消費者退還并賠償三倍購車款——張金維訴三明信達通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本案要旨:新車指的是全新、未經過使用、未經過維修的車輛,将經過部分漆面重新噴塗翻新的車輛當作新車銷售,屬于商業欺詐行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需向消費者退還購車款,另外賠償三倍購車款。

審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網 2018年1月17日

7.汽車經銷商隐瞞以往銷售信息嚴重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劉先生訴汽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汽車銷售商銷售開具過發票、購買過保險、上過臨牌等信息的車輛,雖然該車輛并未實際完成交付、未被使用,但足以對消費者購車決定産生重大影響。在消費者與汽車銷售商本身就存在信息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汽銷公司理應将涉案車輛的所有信息進行披露,其未全面披露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退一賠三”。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上海法院網 2016年5月16日

8.銷售者隐瞞信息未構成實質性誘導不構成欺詐,不納入懲罰性賠償範圍——柴江海訴甯興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懲罰性賠償并不針對銷售者所有不當的行為,針對的是銷售者極端無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故懲罰性賠償的範圍不宜過寬,不能将銷售者所有的不當行為均納入懲罰性賠償的範圍。根據欺詐的構成要件,并不一定經營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就構成欺詐,還需要消費者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故若經營者隐瞞的信息與消費者選擇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經營者并不構成欺詐。消費者購買車輛時已接受變速箱變更過,以及行駛過一定裡程的事實的,銷售者隐瞞他人不滿變速箱問題退回車輛情況不構成欺詐,不納入懲罰性賠償範圍。

案例來源:民事法律文件解讀 2016年第9期(總第141期)

9.基于PDI程序檢查而更換汽車模塊,經銷商未明确告知的,損害消費者知情權,但不構成消費欺詐的,不适用懲罰性賠償——黃某堂與溫州XLH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根據目前行業内的通常認知,按照汽車生産廠家的要求,進行PDI操作,使用原廠配件予以更換配件的行為,其性質等同于汽車生産廠家在汽車生産裝配過程中的行為,操作後的車輛屬于新車。經營者未主動告知消費者基于PDI程序檢查而更換汽車模塊相關信息的,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但其并不具有故意隐瞞的主觀惡意,故不構成消費欺詐,不适用懲罰性賠償。

【案例評析】

在商品和服務的交易過程中,生産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通常買方對賣方所售商品的性能、質量并不能完全了解,生産經營者相對于消費者對交易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的了解深度和廣度要遠遠勝于購買者或服務的接受者。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很可能會造成顯失公平的情況,有失社會的公允。因此,為了保護交易關系中的弱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但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并沒有明确規定。一般來說,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告知的信息應屬于會對消費者購買選擇商品或服務産生影響的信息。

在認定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否受到侵害時,可以以相關信息是否會影響一般消費者的消費選擇為依據。在本案中,XLH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PDI程序檢查後發現排擋杆破裂并更換了變速箱控制模塊,但XLH公司并未将此情況告知交易相對方黃某堂。更換變速箱控制模塊需要将排擋杆的周邊部件全部拆除再重裝,根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此更換信息會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抉擇,因此該信息應屬于消費者知情權的範圍,XLH公司未向黃某堂明确告知該事實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經營者的欺詐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惡意,即基于欺詐行為使消費者産生錯誤認知進而作出錯誤的消費選擇;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告知對方虛假情況、隐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在該案例中,XLH公司雖然并未明确告知黃某堂變速箱控制模塊更換的事實,但XLH公司是根據目前行業内的通常認知,按照汽車生産廠家的要求,進行PDI操作,使用原廠配件予以更換配件,并将相關操作輸入路虎汽車的全球系統,由此可知,XLH公司并不具有故意隐瞞的主觀惡意,因此其行為不構成欺詐。

案例來源:袁衛國、彭戀編著:《消費維權糾紛案例與實務》,清華大學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第56-65頁

10.消費者應充分舉證證明汽車經銷商有欺詐行為才能要求“三倍”賠償——劉海兵訴豐都鴻鑫公司、涪陵梅林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汽車經銷商應當舉示充分證據證明所售車輛在銷售前不存在質量問題,否則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消費者應當舉示充分的證據證明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才能要求“三倍”賠償。

審理法院: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重慶法院網 2016年5月27日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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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石慧 審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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