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知識産權保護的典型案例?本報訊 (記者 劉利莎 通訊員 屈慶東)昨日,濟甯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0年以來開展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有關情況,并通報6件典型案例近年來,濟甯知識産權審判領域明顯拓寬,不僅有涉及著作權、商标權、侵犯商業秘密的傳統知識産權案件,網絡著作權糾紛、馳名商标認定及民間文學藝術等新型糾紛也不斷發生截至今年3月,全市一審知識産權案件共受理1305件,審結1186件其中,商标權糾紛774件,著作權糾紛357件,技術合同糾紛16件,不正當競争糾紛10件,侵犯商業秘密糾紛4件,其他類型糾紛12件,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生活中知識産權保護的典型案例?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本報訊 (記者 劉利莎 通訊員 屈慶東)昨日,濟甯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0年以來開展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有關情況,并通報6件典型案例。近年來,濟甯知識産權審判領域明顯拓寬,不僅有涉及著作權、商标權、侵犯商業秘密的傳統知識産權案件,網絡著作權糾紛、馳名商标認定及民間文學藝術等新型糾紛也不斷發生。截至今年3月,全市一審知識産權案件共受理1305件,審結1186件。其中,商标權糾紛774件,著作權糾紛357件,技術合同糾紛16件,不正當競争糾紛10件,侵犯商業秘密糾紛4件,其他類型糾紛12件。
案例一
KTV經營者侵害 著作财産權糾紛案
【案情】王洛賓之子王海成依法繼承王洛賓生前創作的全部歌曲的著作财産權。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量販式KTV使用了王洛賓創作的歌曲。王海成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賠償金以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海成作為王洛賓的法定繼承人,依法取得了王洛賓作品的著作權。被告未經王海成許可,提供固定場所、面向不特定人群、随時公開播送涉案歌曲,侵犯了原告王海成依法享有的表演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故判決被告賠償王海成相應的經濟損失。
【評析】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表演權”,既能夠控制對作品進行現場表演的行為,也能夠控制對作品的表演使用機械設備予以公開播放的“機械表演”行為。KTV、酒店等場所播放音樂的行為屬于機械表演行為,經營者在營利性場所播放受保護的音樂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支付報酬。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其經營的KTV内公開使用點歌系統播放涉案音樂作品,構成了對著作權人所享有的“表演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二
中醫養生作品 被侵害著作财産權糾紛案
【案情】黑龍江人民出版社于2012年6月出版《養生之道》(第二版),署名張志強編著。被告在經營“大凡神農固元堂”商鋪過程中,将泰安大凡神農制藥有限公司印制的《養生之道(珍藏本)》用作店内宣傳。原告認為該宣傳冊對《養生之道》(第二版)進行了大量抄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計12萬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二被告侵犯了張志強對其所著的《養生之道》(第二版)的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評析】 本案對于如何判定中醫養生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具有指導意義。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對思想及事實的獨創性表達,現代中醫養生理論雖然源自中國曆史上的中醫理論,但如果有作者獨創性的表達,也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本案通過審查《養生之道》(第二版)中的内容,比對被告提供的其他養生書籍,依法認定原告主張權利的内容構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應當予以著作權保護。
案例三
假冒乒乓球 侵犯商标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經受讓獲得“紅雙喜”文字商标及“DHS”字母商标的所有權。1999年12月29日“紅雙喜”文字商标被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标,自2004年起“紅雙喜”系列産品連續被評為“中國名牌産品”。被告銷售了标有“紅雙喜”、“DHS”标識的三星乒乓球。原告認為,被告所銷售該款産品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标,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并在《濟甯日報》上登報消除影響。
【審判】濟甯中院一審認為,被告袁秀紅銷售假冒乒乓球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标專用權,會導緻市場混淆,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帶來了不良影響,故被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由于本判決書的内容依規定将在互聯網上公布,起到了消除影響的作用,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評析】賠償數額方面,在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觀過錯程度、經營規模、侵權行為情節、被控侵權産品銷售價值、原告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的基礎上,将酌情确定賠償數額。對原告主張的合理開支及經濟損失的過高部分,可不予以支持。
案例四
酒店被侵害商标專用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系“漢庭”、“漢庭商務”、“漢庭酒店”等注冊商标專用權人,被告在沒有得到原告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經營場所使用了“漢庭”等注冊商标,而且在其字号名稱上也使用了“漢庭”,原告以被告侵犯商标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争為由訴諸法院。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未經原告授權的情況下,在其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字号中使用“漢庭”字樣,并在酒店牌匾及名片上使用了與原告注冊商标中相近似的圖案,其行為足以引起公衆對商标注冊人與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犯,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評析】本案涉及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法注冊的字号與知名商标的權利沖突。“漢庭”商标經過原告經營,在國内已頗具知名度。被告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仍将“漢庭”作為其字号的主要組成部分注冊使用,且酒店門頭裝潢與原告經營的酒店裝潢高度相似,主觀過錯明顯,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的侵犯,應當停止使用帶有“漢庭”字樣的個體工商戶字号。
案例五
孔府家特有包裝、裝潢被侵犯案
【案情】原告生産的“孔府家”白酒在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生産、銷售的“孔畝家”白酒與其名稱、包裝、裝潢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争。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為由訴諸法院。
【審判】濟甯中院一審認為,原告所有的“孔府家”商标系山東省著名商标,其産品經過長期銷售及宣傳已享有一定名氣,其商标具有較強顯著性,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被告所生産、銷售的“孔畝家酒”,其使用的内、外包裝與原告的新金裝大陶升級版“孔府家酒”,無論色彩、圖案、布局,或是文字内容、字形、排列組合等方面均基本一緻,一般消費者很容易誤認、誤購。被告與原告都在曲阜境内,都是白酒生産企業,系同業競争者,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争。故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被告上訴後撤回上訴。
【評析】不正當競争糾紛案件逐年增多,其中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這類案件的認定涉及到知名商品的确認标準,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方面認定。此外,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與外觀設計專利權産生沖突的情況也屢見不鮮。認定上述情形的侵權标準的法律規定也比較籠統,本案例系相關認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确認标準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在審判實踐的具體運用。
案例六
加油站侵犯 注冊商标專用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經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授權使用“朝陽”圖形、“滿天星”、“SINOPEC”、“中國石化”等圖形注冊商标。被告擅自在其門店裝潢、加油站、廣告牌等顯著位置使用與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識,對公衆造成誤導,對原告及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造成了重大影響。原告以被告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為由訴諸法院。
【審判】根據相關證據,應該認為被告在其經營場所、加油機及工作人員工作服上使用了與中石化商标、朝陽圖形商标、易捷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識。被告未經商标權人許可,在同類服務上使用與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識,依照商标法的規定,屬于侵犯原告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評析】“朝陽”圖形、“滿天星”、“SINOPEC”、“中國石化”、“中石化”、“易捷”文字及“易捷”圖形注冊商标在國内市場享有極高的聲譽。随着經濟的發展,在加油站行業傍名牌的現象與日俱增,加大維權力度不僅保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而且對環境保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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