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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司機毀壞共享單車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13 12:17:09

共享單車被清運至專門場地停放,卻因旁邊一家公司施工損毀1800餘輛……近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共享單車财産損害賠償糾紛案,維持了令被告公司賠償101萬餘元的一審判決。

該案代理律師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該案是目前可檢索到的規模最大的一起破壞共享單車賠償案件,判決結果對故意損毀他人财産的行為作出了警示。

停放地旁公司施工,1800餘輛哈啰單車被損毀

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鈞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哈啰出行”的共同經營者,鈞正公司通過線上“哈啰出行”平台軟件提供運營支持服務,鈞豐公司提供共享單車租賃服務,兩公司為車輛的權利人。

2019年至2020年,無錫市梁溪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山北中隊根據鈞正公司出具的《哈啰單車山北街道運營計劃書》,将鈞正公司、鈞豐公司運營的哈啰單車清運至該區運河西路永恒石化加油站旁的一處共享單車集中停放點進行停放。該場地西面為無錫某金屬材料市場有限公司,東面為運河西路,南面為永恒石化加油站,三面均有圍牆隔擋,北面為河邊土堆。

當時,金屬市場公司因施工需要,其向有關部門申請,經批準後在其圍牆至運河西路之間開辟了一條臨時道路,需推倒東、西兩面圍牆,待施工完畢後再封閉。2020年9月,該公司委托的施工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推土機等機械将停放在該場地的部分單車破壞,其中包含大量哈啰單車。2020年9月9日,鈞正公司員工向無錫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山北派出所報警,當年10月後,鈞正公司委托無錫市梁溪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

後經山北派出所同意,在山北中隊現場監督并采用執法記錄儀記錄下,鈞正公司經現場清點,确認因施工行為損毀其共享單車1821輛。鈞正公司據此于2021年11月25日出具《現場清點記錄》。

出租車司機毀壞共享單車(無錫1800餘輛共享單車因施工損毀)1

現場取證照片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哈羅出行方面提供的現場取證照片中看到,大量藍色哈啰單車堆放在一起,不少車輛車輪等處明顯扭曲,一些車座和碎裂的車籃散落在地面上。

鈞正公司、鈞豐公司向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金屬市場公司賠償因野蠻施工導緻損毀的車輛1821輛,共計價值382萬元。

法院認定共享單車運營公司和城管不存在過錯

一審過程中,金屬市場公司辯稱,本案糾紛系行政糾紛而非民事糾紛。其認為,鈞正公司、鈞豐公司運營的共享單車被山北中隊清運至相關場地,而山北中隊作為管理者享有保管的權利,承擔保管義務,兩原告應當依據行政行為與山北中隊交流和主張權利,提出行政訴訟而非民事訴訟。這也成為本案的第一個争議焦點。

對此,法院認為,相關場地由山北中隊使用,作為其停放清運車輛的固定場所,其三面圍牆隔擋、一面自然環境隔離,非開放場所。涉案車輛被破壞時,金屬市場公司委托的施工方是推倒了部分圍牆進入。法院2021年6月至現場勘查時,施工造成的東西兩面圍牆缺口已重新封閉,故涉案場地并非露天公共區域,涉案車輛也非無人管理。

因此,兩原告公司認為不存在行政機關侵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其民事權益因金屬市場公司的侵權行為而受損,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出租車司機毀壞共享單車(無錫1800餘輛共享單車因施工損毀)2

現場取證照片

該案的第二個争議焦點在于,兩原告公司和山北中隊對損害的發生有無過錯?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注意到,法院對此認為,涉案共享單車停放在場地内,金屬市場公司使用場地施工,對于停放在場地内的他人财産,理應主動通知财産所有人或管理人處理,而不應擅自認為是廢棄物随意處理造成損壞。對于金屬市場公司認為山北中隊清運及堆放不當導緻車輛破壞,法院則認為,山北中隊是按照《哈啰出行山北街道運營計劃書》清運,金屬市場公司提供的清運照片并不能證明涉案車輛受損,山北街道辦事處也證明清運的車輛車況完好,故山北中隊的行為并無過錯,也與本次損害發生無因果關系。因此,涉案共享單車在山北中隊管控下,鈞正公司、鈞豐公司對損害發生也不存在過錯。

一審判決賠償101萬餘元,被告公司提起上訴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該案判決書獲悉,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作出的報告,涉案車輛破壞前後價值差額為107萬餘元,但原被告雙方對涉案車輛的評估原值均不認可。

鈞正公司、鈞豐公司認為評估原值過低,依據是其單方委托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網上關聯案件查詢結果;而金屬市場公司則認為評估原值過高,依據是網絡查詢到的新聞、調查材料以及自己的理解。

對此,法院認為雙方提供的證據均非針對本案訴訟,也非對涉案車輛所做估值,不能推翻評估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評估報告。對于金屬市場公司提出評估報告中部分假設前提不予認可的抗辯意見,法院認為,涉案車輛被施工破壞前是正常運營被清運的車輛,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車輛施工破壞前即存在不能正常使用情形及施工破壞後又遭破壞情形,故法院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最終,法院認定涉案共享單車的财産損失為101萬餘元。

據此,粱溪法院一審判決金屬市場公司賠償鈞正公司、鈞豐公司101萬餘元。金屬市場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律師:體現法院對财産權的保護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金屬市場公司雖然是經過行政審批後施工,但是在施工過程中侵害他人财産,且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該公司未提供證據,該院未采信其“案涉車輛的車況在施工破壞前已經不佳”的上訴理由。

最終,無錫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出租車司機毀壞共享單車(無錫1800餘輛共享單車因施工損毀)3

無錫中院

“我們檢索全國範圍内的類案,發現本案是首例大規模破壞共享單車的财産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管是涉案車輛的數量,還是判決賠償的總金額都是目前已公布結果案件中最多的。”該案原告代理律師、北京京師(杭州)律師事務所互聯網企業法律合規事務部副主任郭虎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郭虎表示,共享單車是近年來興起的一種互聯網新業态,為公衆出行的“最後一公裡”提供了方便,但在全國各地也出現了故意損毀等情況。他認為,該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判決結果一方面體現了法院對财産權的合理保護;另一方面表明,任何故意損毀他人财産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追責,對此作出了警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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