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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産假期間被辭退

母嬰 更新时间:2024-08-20 06:20:23

每經編輯:畢陸名

據河南電視台民生頻道《小莉幫忙》報道,近日,河南鄭州許女士告訴記者,自己已經懷孕七個半月了,公司卻要因為外編人員沒有産假2次勸退自己,且不給自己安排工作。

小産假期間被辭退(女子懷孕7個月被2次勸退)1

記者了解情況,工作人員稱:沒有人知道她懷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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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随後經理說:懷孕來回跑不适合做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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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經過調解該公司表示:尊重女性,保護孕婦在工作期間正常應得的合法權益,也是公司和全社會應該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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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懷孕開除員工合法嗎?

上面的案例也是有發生。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工作于鄭州市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劉女士,因為懷三胎而被單位辭退。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此外,勞動法第二十九條也有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如沒有發生嚴重違紀、失職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法報君說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被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并可主張用人單位賠償勞動合同解除日至勞動關系恢複之日期間的工資損失。如果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女職工“特殊時期”合法權益有哪些?

此前,據央視新聞報道,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産期、哺乳期“四期”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對女職工“四期”的勞動強度和待遇都有了明确規定,維護女職工特殊時期的合法權益。

《特别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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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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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應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特别規定》還對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産的醫療費用,以及用人單位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等做出了明确規定。

近年來,國家“二孩”、“三孩”政策陸續放開,但現實生活中女職工遭受就業歧視的現象仍十分嚴重,在“孕期、産期、哺乳期”三期過程中常遭到調崗、降薪、被迫辭職、被辭退等不公正待遇。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女職工更是受到國家法律的特别保護。國家制定修改完善法律法規,不斷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目的就是消除女職工就業歧視,為女職工提供公正、平等的就業機會。

作為用人單位,應關愛、尊重處于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以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作為女性職工,在就業過程中遭遇不公時,應勇敢地舉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河南電視台民生頻道《小莉幫忙》、法治日報、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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