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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賃合同的不同:
1、在傳統租賃中,出租人的租賃物一般是出租人在訂立合同前就擁有的,并不是根據特定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專門購買的。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要按承租人的特殊需要,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出租人購買标的物的行為與其出租标的物的行為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2、在傳統的租賃中,租賃物是不動産和動産。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主要是指動産。
3、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受到法律的限制。租賃期間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合同法》第214條第1款)。融資租賃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規定。
4、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承擔維修義務,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融資租賃中,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5、在傳統的租賃中,租期屆滿,出租人收回租賃物,而對于融資租賃,則依照約定有三種情況:一是返還,二是續租,三是歸承租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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