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投保當日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次日零時生效”為由拒絕理賠,法院如何認定?本期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供讀者參閱。
裁判規則
1.保險單中“次日零時起生效”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應為無效——南陽九州貨運公司訴中國人壽财險南陽市營銷服務部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險單中“次日零時起生效”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應為無效。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簽發保單後,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案号:(2009)南民二終字第901号
審理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2010年8月5日第6版
2.保險公司明知投保機動車已“脫保”而未就保險期間可選擇向投保人說明的,“交強險”保險期間零時起算條款無效——趙水平與康偉東、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趙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人,在充分掌握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有義務提示作為普通消費者的投保人選擇能充分保障其自身,尤其是不特定的受害人之權利的保險期間。投保人前往同一保險公司為“脫保”的機動車投保,應推定保險公司對此已明知,在此情形下,保險公司未有證據證明其已就保險期間可選擇這一事宜向投保人作了充分的說明并就此與之協商,就使用了保險期間自次日零時起算這一格式條款,排除了投保人選擇保險期間即時生效的權利的,該條款應屬無效條款。
案号:(2013)錫民終字第0177号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4年民事審判案例卷)》,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3.交強險“次日零時起保”條款非投保人真實意思,加重了投保人責任,排除了投保人的權利,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張玉蘭等訴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案例要旨:保險人單方拟定的交強險“次日零時起保”條款将生效時間推遲不是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從繳納保費到格式條款起保這一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案号:(2012)撫中民二終字第00129号
審理法院:遼甯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法院2014年度案例(保險糾紛)》,國家法官學院案例開發研究中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4.保險單中“次日零時起生效”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人未針對該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于某臣訴中國人民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招遠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保險單中“次日零時起生效”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人未針對該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簽發保單後,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在次日零時前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案号:(2014)煙民四終字第652号
審理法院: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典型民商事案例評析》,孫永全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5.交強險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實質上形成了對保險公司一定責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應認定為無效條款——田某訴王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強險具有強制性和社會公益性,目的在于及時補償受害人損失。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實質上形成了對保險公司一定責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納保險費到保險單約定的起保時間段内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故該免責條款無效。
案例來源:泰安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18-08-30
6.如果保險人未采用恰當方式使交強險在合同訂立時即時生效,同時又缺少與投保人就“次日零時起保”條款的協商過程,應認定交強險“次日零時起保”的條款無效——某乙訴某丙、某保險公司、某汽車服務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如果保險人未采用恰當方式使交強險在合同訂立時即時生效,同時又缺少與投保人就“次日零時起保”條款的協商過程,應認定交強險“次日零時起保”的條款無效,保險公司對交強險合同成立後發生的事故在交強險範圍内應承擔保險責任。
審理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發布日期:2021-11-30
7.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就交強險合同中“次日零時起生效”條款進行了明确說明和告知的,應認定該條款無效——賀某訴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強險合同中“次日零時起生效”條款系預先拟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實際上免除了保險公司從簽發保單到次日零時的保險責任,将會置投保人于投保後至保險單約定保險起始時間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交強險保障的不利境地,不能達到交強險有效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和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功能和作用。在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就該條款進行了明确說明和告知的情況下,該格式條款無效。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内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法院:湖南省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發布日期:2016-10-24
專家觀點
1.從格式條款認定考量“次日零時生效”條款效力
盡管交強險保險合同“次日零時起保”的保險期間約定采取的是“單一訂”的定約方式,但“一單一訂”不等同于投保人意思的表示訂入了保險合同,其“預先約定”和“重複使用”特征表明了該條款實質是一種格式條款。
格式合同本意是為合同雙方的相對人節約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促使合同目的盡快達成,節約大量的社會成本。但實踐中很多格式條款在應用中變形為合同提供方規避風險、減輕自身責任的一種方式。
在交強險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為其機動車投保交強險,是法律規定必須投保的,而保險合同的條款和内容以及生效時間卻是保險人提供和制定的,投保人對其條款和内容原則上沒有不同意或修改的機會。如果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單特别約定欄内約定保險期間的起止生效時間或以手寫方式明确“次日零時起保”,則視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對保險期間的明确約定,此條款則不再使用格式條款規定。然而,投保單的特别約定欄基本都沒有保險期間起止生效時間的特别約定,保險人也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就該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說明或告知義務,交強險保單中顯示的起始時間顯然是預先拟制的格式條款。
保險人在交強險保險單上關于保險期間的“次日零時生效”約定,該保險起止時間延後對投保人明顯不公平,屬格式合同中加重投保人責任、排除投保人在交納保費到“次日零時”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注:該條文已失效,可參考《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其對投保人無效。
因此,機動車交強險不能使用“次日零時生效”,保險人不能将保險行業的某些慣例做法沿用于高風險活動的機動車保險活動,尤其是具有保障功能且有“行政色彩”的交強險中,從而加重投保人的責任。
機動車交強險是具有社會性和公益性的強制保險,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約後,保險人對該要約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且保險人對已脫保的機動車不宜另行約定起保時間,而應即時生效。故而,“次日零時生效”條款應認定為交強險保單的無效條款。
筆者認為,除非投保人以明示方式明确認可“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否則,交強險審判實務中應确立“即時投保、即時生效”規則,這既彰顯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又符合投保人合理期待利益,亦不增加保險人的保險負擔,更符合實質意義上的契約自由。
(摘自王蘊、司繼賓:《機動車交強險“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的法律效力》,載《人民司法·應用》2017年第28期。)
2.交強險合同中的“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屬于拖延承保
投保義務人投保交強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轉移風險的需要。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被選擇投保的保險公司不得拖延承保。“次日零時生效”保險條款導緻的後果是被保險車輛不能及時得到保險的保障,保險公司可以遲延履行保障義務,因此,該條款的設定屬于拖延承保的一種表現形式。正是由于在現實生活中“次日零時生效”條款的存在,導緻出現了一批“真空”保險單的出現,緻使相關被害人權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為了徹底杜絕這一現象,充分保障投保人和被害人的權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9年下發了《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監廳函〔2009〕91号),明确規定保險公司可以采用在保險單中寫明保險合同“即時生效”或者注明保險合同生效的具體起始時點等适當方式,取代交強險合同中的“次日零時生效”條款。《通知》中的兩種操作方式是指導性的,具體如何适用應視個案情形而定。如果投保時被保險車輛正處于脫保狀态,比如是新車,則應當采用“即時生效”方式,杜絕出現保險真空期。如果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前一交強險合同保險期間尚未屆滿,則應适用後一方式,明确保險期間的具體時點,即約定在上一份交強險合同到期時,下一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能夠及時接續。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其核心目的都是為了使被保險車輛始終處于保險期間,保證任何時間段發生的交通事故都能獲得保險賠償。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後,特别是在保監會明确作出規定後,交強險合同中再出現“次日零時生效”條款,依法應當認定為法律禁止的拖延承保情形。
(摘自高悅:《“次日零時生效”保險條款效力問題研究》,載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拟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确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緻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内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内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說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2020年修正)
第九條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因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享有解除合同權利的條款,不屬于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中資财産保險公司:交強險自實施以來,對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利發揮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強險保單中對保險期間有關投保後次日零時生效的規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後、保單未正式生效前的時段内得不到交強險的保障。為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發揮交強險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現對加強有關交強險承保工作通知如下:各公司可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在保單中“特别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别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統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年×月×日×時……”覆蓋原“保險期間自×年×月×日零時起……”字樣,明确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各公司應嚴格遵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有關規定,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加強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當方式明确保險期間起止時點,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來源:法信、山東高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