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說說在職場上經常出現的這個英文詞彙“offer”。
Offer,如果非要說全稱的話,後面還應該接letter,中文翻譯過來大緻是“錄用信、錄用通知書、錄取通知書、工作邀請函等”。
Offer在法律的術語是“邀約”,因此,offer letter 也可以叫“邀約函”。
當然,offer也經常出現在新聞報道裡,說某某同學同時收到多少個學校的offer,這裡的offer就是學校的錄取通知書。當美國的話,這個offer,還細分到指有獎學金的通知書。
公司給面試者發的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約,即是向應聘者發出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消。應聘者為了實現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已經辭去了原先的職務,即已經為履行勞動合同作了準備工作。這份要約公司已經不能撤消了。如果要撤消,必須承擔因此給應聘者帶來的損失。
對于收到紙質offer的應聘者,要注意offer上是否有有權人的簽字或公司蓋章。如果應聘者得到的隻是一張簡單打印的紙,可能出現無法得到認可的情況。
如果公司的offer沒有明确入職時間,建議先與公司确認入職時間後再辭職。因為沒有明确時間的offer在法律上是可撤消的。
因此 HR不能随便讀求職者發offer,如果發放了而不錄用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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