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申請人、債權人會認為,執行法官對他說:“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執行人符合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情形,人民法院已決定将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那麼就理所當然的認為法院對該被執行人的失信懲罰是永久的。
其實,多數情況下将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往往是2年期限,到期後系統會自動解除,但對于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規避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逐項累加延長期限”,對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可能就會被上無期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那麼,失信到期後,後續對負債者還會有什麼影響嗎?
失信日期屆滿後,不是執行法官人為操作電腦,而是法院執行系統自動屏蔽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因此,也不需要被執行人提交申請書等手續。另外,法院執行系統更新後,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會被系統屏蔽,一般也不會再查詢到該被執行人該案件的失信信息。中國執行信息網等官方網站也會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失信其實給被執行人帶來最大的影響其實是信用、名譽、形象、“面子”等方面的影響,随着失信期限屆滿,被執行人的工作和生活也會逐步恢複正常。
雖然被執行人的失信信息被屏蔽了,但是被執行人在沒有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所确定的給付義務之前,通常情況下法院是不會解除對被執行人的“限制高消費”措施,對于沒有履行完畢的被執行人來說,在中國執行信息網上依然是可以查到被執行人的案件信息。
法院的執行系統與鐵路部門、民航、酒店、銀行、金融機構、政府部門的一些網絡是有關聯的,被執行人雖然“失信”信息被屏蔽了,但其“限高”措施不解除時,總會在某些關鍵點上影響到被執行人的生活或工作。
比如被執行人急需要向銀行貸一筆款,但是因為被法院“限高”,其貸款往往無法審批下來,比如,被執行人需要和同事一同坐飛機前往外省談業務、談合作;但是因為被法院“限高”,無法乘坐飛機,其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甚至被領導和同事嫌棄;比如被執行人和政府部門或某些公司談一個項目建設,但因為自身是被執行人,政府部門或相關企業擔心與被執行人合作風險較高,而終止與被執行人的項目往來……
建議:當事人、債務人在沒有成為被執行人的時候好好與對方協商、洽談,妥善處理,實在無法避免了,成為被執行人,盡量積極協調解決問題,若無一次性履行能力也可以協商分期履行,若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破罐子破摔”,不配合法院執行,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很可能給自己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
我們的法律從生存權、發展權的角度出發,沒有給被執行人制定最嚴苛的懲罰,債務關系的種類很多,也很複雜,被執行人不能履行判決的原因和情況也有很多種,法律願意給予被執行人一些空間,以及一些補救、彌補的機會,但本意不是給被執行人減輕債務,逃避執行的餘地。法律也并非不考慮申請執行人、債權人的情況和實際困難,但“法院執行”,并非易事,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利也必須保護,作為被執行人千萬不能抱有僥幸心理,若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将可能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執行,既複雜又充滿了許多困難,法院的執行程序也确實存在一些不完善、不統一的問題,現行的法律法規也的确存在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從而也導緻了被執行人有“規避執行、轉移财産”的空間和漏洞。
但我們始終堅信,以後我們的法律法規會越來越成熟、完善,法院執行信息化水平和查控被執行人财産的能力也會越來越強,希望以後法院強制執行的力度和措施越來越成熟,真正給人民群衆帶來滿滿的肯定和獲得感!
既然目前法律規定是這樣,執行現狀如此,那麼就交給法律吧!您說呢?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