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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了公司給提供哪些證件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2-07 11:37:22

員工離職了公司給提供哪些證件?《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員工離職了公司給提供哪些證件?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離職了公司給提供哪些證件(員工離職後用人單位還有一道手續要做)1

員工離職了公司給提供哪些證件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見,如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可能會導緻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也有可能阻礙勞動者另找新工作。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因此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導緻的賠償争議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賠償勞動者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二是賠償勞動者因缺乏離職證明未能就業導緻的工資損失。

案例1、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民申字第03099号裁定書中認為,因某研社未給周某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導緻其無法辦理失業登記,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故某研社應賠償周某雲失業保險金,一、二審法院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确認的失業保險金數額正确。

案例2、未能就業的工資損失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終字第496号判決認為,本案中,華某财險淄博支公司與劉某梅解除勞動合同後未給劉某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劉某梅提交的山東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某電氣銷售有限公司、淄博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可證實劉某梅因華某财險淄博支公司未為其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而被該三公司拒絕聘用未能就業,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華某财險淄博支公司應對劉某梅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22760.00元予以賠償。

劉真平律師提點:

1、對于勞動者而言,如果離職時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勞動者可主張相關賠償。

2、對于企業而言,如果員工離職時,要及時開具離職證明,防止後期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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