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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買斷工齡職工最新說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13 1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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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買斷工齡職工最新說法

了解買斷工齡

什麼是買斷工齡?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工齡,工齡就是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标志着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的貢獻大小及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而“買斷工齡”則是職工對企業在改制中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個通俗說法,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至于按什麼樣的工資标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國家是這樣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标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産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平均工資,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标準支付。

買斷工齡政策的發展與完善

“買斷工齡”的做法,從積極意義上看,隻能理解為企業減員增效。企業在體制改革、産業結構調整中,要提高核心競争力,将非核心的工種、部門剝離出去,開拓新的産業;将過多的冗員分流出去,從事企業外協服務或第三産業,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但這并不符合我們的發展策略,因此國務院從九十年代起就開始完善相關政策:

1、1998年6月9日《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業不能逃避社會責任,不可把職工向社會一推了之,要做到對職工負責到底。

2、1998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明确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3、勞動部(勞部發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子以糾正。

4、國家經貿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報》上刊登的《緊急通知》指出:“無論采取哪種企業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運動的方式開大會進行動員,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強迫命令,不能壓指标、定任務。”

5、1998年8月5日《人民日報》社論指出:“國有企業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衆意見,不能強迫命令。對大多數職工抵制和反對的方案,不能依據少數領導意圖強制推行。

6、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7、2017年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并的,由合并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依此類推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應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後繼續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變更用人單位的名稱。

所謂“買斷工齡”的經濟補償

“買斷工齡”說法早已被國家政策禁止,“買斷工齡”的法律實質應該視為企業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後企業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下面為最新的法律規定:

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緻,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标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3、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标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産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4、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标準支付。

相關問題解答

一、買斷工齡再就業怎麼算?

有償解除勞動合同”、“買斷工齡”這一舉措是對是錯,已經沒有什麼疑問。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和一些省份,針對這一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影響安定團結,和構建和諧社會背道而馳的做法,制訂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補救措施,并出台了有償解除勞動合同人員再就業後的工齡連續計算的文件。

二、買斷工齡是不是就是以前的工齡就沒了?

沒有買斷工齡的說法,其實就是解除合同。并且也沒有工齡規定,職工解除合同,對于之前的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并不作廢,依然有效。職工解除合同之後,需要重新找工作繼續繳納繳納養老保險或者自己按照靈活就業身份繳納養老保險,和解除合同之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三、新勞動法怎麼規定買斷工齡的補償問題?

1、現在不允許買斷工齡

2、企業不能以員工年齡大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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