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基于對公權力監督全覆蓋的目的,将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作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的對象。刑法基于對國家工作人員從嚴規制的刑事政策,将國家工作人員聚焦于從事公務的人員,作為确定職務犯罪具體罪名的依據。因此,《監察法》和刑法規制對象不同,公職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并不是同一個概念,兩者内涵不完全相同。
公職人員履行公職的範圍要比公務的範圍廣,因為公務活動的本質是與國家公共事務有關,而公職人員履行公職的範圍則沒有國家事務的限制。一些非國家性的社會性公共事務,如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内集體事務的管理,雖然不能稱之為從事公務,但依法屬于《監察法》中履行公職的範圍。
根據監察法規定,公職人員必須是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公職人員履行公職的範圍要比公務的範圍廣,因為公務活動的本質是與國家公共事務有關,而公職人員履行公職的範圍則沒有國家事務的限制。
從這一意義上說,公職人員完全包含國家工作人員。公職人員未必都是國家工作人員。由于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均為“履行公職的人員”,而“履行公職的人員”未必全部是“國家工作人員”,監察對象一旦涉罪,就應該進一步甄别其在刑法中的具體身份,進而确定其涉嫌犯罪的具體罪名。
例如,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就需要确定該公職人員是否屬于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而确定其收受賄賂的行為是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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