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單方面不經過員工同意調整工作地點?如果要合法地調整員工工作地點應該是怎麼樣的流程,《勞動法》是否對這方面有規定,公司執意變更工作地點,作為員工應該怎麼辦?今天分享下關于法律規定員工工作地點的相關問題。
一、關于工作地點屬于《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條的規定,公司在招用員工時,公司就必須就員工的工作地點如實告知。同時第17條還規定,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面要有關于工作地點的約定。所以,關于工作地點是必須要寫在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面,同時要約定清楚具體工作地點。
二、《勞動合同》沒有關于工作地點的規定可以維權。員工發現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裡面沒有關于工作地點的約定,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沒有載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含工作地點、合同期限、報酬、社保等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員工造成損害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員工就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匿名舉報或者直接投訴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必要的條款問題。
三、如果公司要變更工作地點需要和員工協商一緻。《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如果公司要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必須和員工協商一緻,且采用書面形式,同時對于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公司和員工要各執一份。所以公司想變更員工的工作地點,需要和員工書面協商一緻才行。
工作地點屬于員工選擇工作的重要考量之一,所以工作地點的明确對于員工來講十分重要,一旦對于工作地點約定不明确,可能會導緻勞動争議的發生,對勞動者來講十分不利,對此,廣大勞動者快看下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規範合法。(完)
法律鍊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将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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