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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立遺囑
将名下全部财産贈與女友
得知此事後父母不幹了
法院為平衡情與理
進行了5輪調解化解糾紛
7月20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江漢區法院“法言她語”家事解紛工作室獲悉了案件經過。
高某年約40歲,去年因病去世,生前未婚。去世前,他立下遺囑:将名下價值400萬元的房産、100萬元的存款及一輛奔馳汽車全部贈與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高某被安葬後,王某向高某父母提出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遭拒,遂訴至法院。
庭前調查中,王某哭着說遺囑是高某親手寫的,自己隻是完成高某的遺願。高某的父母則老淚縱橫稱,兒子名下的房産是他們掏空了半輩子積蓄買的。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遺囑系自書遺囑,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遺囑要件,但《民法典》在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肩負着傳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使命。案件審理結果不應是一份冰冷的判決書,人民法院在定分止争過程中,更應當在兼顧法理的同時弘揚社會道德、家庭美德。
随後,承辦法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組織雙方調解,曉之以情,動之以理。
法官告訴王某,高某将其父母所購房屋贈與交往一年的女友,别說高某的父母,社會大衆亦難以理解和接受,希望王某顧念與高某間的感情,在接受遺産的同時考慮其父母的出資事實和晚年生活保障。
“女友在高某生前悉心照顧高某,與高某有一定感情基礎。”法官對高某的父母說,既然認可遺囑是兒子所寫,就要盡量尊重他生前的感情寄托和遺願。
最終,經過5輪調解,王某和高某的父母達成調解協議:
房産歸高某父母所有,奔馳汽車和存款歸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補償金60萬元。
江漢區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場遺産糾紛的妥善化解,不僅最大限度尊重了逝者的遺願,也體現了對生者的人文關懷,同時也避免了雙方今後的矛盾糾紛,取得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為維護社會穩定貢獻了司法力量。
【普法要點】
哪些情況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僞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無效。
長江日報出品 采寫:記者耿珊珊通訊員塗冉竹宋飛
來源: 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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