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 李家琛前不久,影星王寶強的一篇離婚微博占據多家媒體頭條,刷屏了微博朋友圈,也在社會上掀起了一場針對婚變中失德者的譴責風暴數月之後,餘音漸遠,王馬婚變事件也随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由第一季的道德輿論進入了第二季的法律審判,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 李家琛
前不久,影星王寶強的一篇離婚微博占據多家媒體頭條,刷屏了微博朋友圈,也在社會上掀起了一場針對婚變中失德者的譴責風暴。數月之後,餘音漸遠,王馬婚變事件也随着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由第一季的道德輿論進入了第二季的法律審判。
在古代,兩性關系中的失德者會因之付出沉重代價。早在周代,《尚書》中便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唐律》不僅規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而且就連“謀合奸通之人”也要入罪。在國外,《摩西法典》《摩奴法典》等對通奸女性會處以石刑、獸刑等。1871年德國刑法規定“因通奸罪而離婚時,犯罪的配偶與相奸者各處6個月以下輕懲役”。
在如今的社會生活中,婚姻失德的成本已大大降低。道德似乎很難再成為務實者的心坎,輿論也很少對尋常百姓構成壓力,法律也因底線太低标準太高而難以懲前毖後。就在這一真空當中,婚變中的受害者追悔莫及,而婚變中的失德者卻滿載而去。
不過,“人是生而自由的,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雖然上帝已經讓步,禮教已然退場,但是來自平等的他人、所處的組織和整個社會的規訓從來未曾離開、也離不開個人的生活。傷害他人的行為不會為社會上任何潛在的受害者所允許,包括同為潛在受害者的施害者本人。出軌,隻有在不被婚姻另一方認為受到了傷害、不使一個和睦的家庭分裂、不助長社會問題的情況下,才有理由不被采取措施遏制。而當這一私人問題成為每個人都可能面對、卻不願遇到、而又無法自力制止的麻煩時,公權力就有責任、有必要提供匡範的服務。遏制應是社會規則,而寬恕隻是個案選擇。
當然,我們面對的是一個複雜社會。擺在面前的難題是,人們的需要有時是相異甚至相悖的(有的認可婚姻規範,有的反對婚姻義務),相互矛盾的需要可能同時存在一個人身上(既想限制别人,又想放縱自己),人和人的承受程度也千差萬别(有的人認為無所謂的事情對其他人可能非常嚴重),而且具體情況又錯綜複雜(家長裡短又對錯輪回)。那麼,如何遏制,又怎麼救濟?
其實,在社會長時間的碰撞摸索中,我們已經形成了基本的解決框架。一方面,社會提供了“結婚”和“不婚”兩種公共産品,每個人都有選擇的自由。它為向往穩定的兩性關系的人提供婚姻制度,以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對抗婚姻風險。同時,它給予不認同這種有限制的關系模式的人以不選擇的自由。另一方面,法律遵守不告不理的自訴原則,受侵害的一方如果介意,則可以拿出證據提起訴訟,不介意則可不起訴,法庭隻救濟自認為需要救濟的受害者。此外,法律為這種失德者的侵害行為設定标準,隻有幾種直接造成婚姻關系破裂的失德行為才應付出代價。
然而,這套解決框架的關鍵就在于确保婚變中提出救濟的受害方得到救濟、讓婚變中的失德者受到懲罰。否則婚姻制度将失去約束力,“結婚”與“不婚”的二元選擇将解構,向往穩定婚姻模式的人将無項可選。正如任何人進出不受限制的房間無異于公共場所,如果限制普遍失效,那所有渴望擁有家的人都将無家可歸。
婚姻制度是向往穩定婚姻的人需要捍衛的家園,讓婚變中的失德者受到懲罰,就是在保護每一個向往穩定婚姻生活的人的權利,就是在維護人性複雜又價值多元的社會的共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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