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内容:
一、無專人指揮、信号不明不吊;
二、設備設施有缺陷、基礎不牢不吊;
三、吊物固定狀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
四、吊物未栓引繩、無人牽引不吊;
五、吊物上站人、危險區域有人不吊;
六、容器盛裝液體不吊;
七、歪拉斜挂、超載不吊;
八、吊物棱角無襯墊不吊;
九、與輸電線無安全距離不吊;
十、環境惡劣、視線不良不吊。
有關條款釋義
第一條:無專人指揮、信号不明不吊
“專人”指由施工單位明确指定的持有效起重機械指揮證,穿着指揮信号服或佩戴“吊裝指揮”标識的指揮人員。一個起重作業項目隻能确定一名指揮。
“信号”指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号》所規定的标準手勢、語音和旗語信号。
“信号不明确”指指揮人員發出的違章指令、信号不清晰或起重司機對信号未識别領會。
起重司機無條件服從任何人發出的“停止”指令。
第二條:設備設施有缺陷,基礎不牢不吊
“設備設施有缺陷”指:起重設備及其吊鈎、鋼絲繩、繩卡、卷筒、支腿、制動系統、傳動系統、液壓系統、控制系統、力矩限制器、上下運行極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聯鎖保護裝置、水平儀等部件及其它安全裝置存在失效或損壞等缺陷;吊索具(吊索、吊帶、卸扣等)存在缺陷;被吊物吊點存在缺陷。
“基礎”指承載起重設備的支撐面。
“基礎不牢”指起重設備基礎不平整堅實,有塌陷下沉等危險;起重設備未能處于水平狀态;未使用墊闆或墊闆面積小于支腿支撐闆面積的3倍。
第三條:吊物固定狀态未消除、有附着物不吊
“固定狀态未消除”指被吊物處于與其它固定物焊接、螺栓固定、冰凍粘連、鈎挂、交錯擠壓等聯接狀态;或處于堆壓在其它物件下、埋在地下等載荷不确定的情況。
“附着物”指被吊物上放置有未固定的活動物品或可移動的零部件未鎖緊或捆牢。
第四條:吊物未栓引繩、無人牽引不吊
“未栓引繩、無人牽引”指未能對被吊物擺動和旋轉進行有效控制。包括:無牽引,牽引人站位不當;牽引繩徑、材質和長度選擇不當;牽引繩挂點不當,未拴系在被吊物體上。
第五條:吊物上站人、危險區域有人不吊
“危險區域”指被吊物上下、起重設備上、吊臂移動範圍、起重設備回轉半徑、被吊物擺動範圍、被吊物可能脫落區域。
被吊物移動至離安裝基準面不高于定位連接緊固螺栓長度時,安裝人員方可進入危險區域的作業工位進行就位安裝。
第六條:容器盛裝液體不吊
“容器”主要指盛裝各種液體的器具,如水罐、液罐、循環罐、油罐、儲備罐等,不包括桶裝容器。
“液體”主要指水、鑽井液、油品或其他液體。
容器内殘餘液體高度不得超過容器最低排放口高度,酸液、鑽井液等特殊液體必須排放幹淨。
第七條:歪拉斜挂、超載不吊
“歪拉”指被吊物重心與吊鈎未處于鉛垂線上時拉拽被吊物。
“斜挂”指被吊物吊點選擇不正确,被吊物不平衡,存在傾斜、滑動、翻轉、脫落等風險。
“超載”指被吊物重量超過起重設備、吊索具(鋼絲繩、吊帶、卸扣等)額定載荷,可能導緻吊車損壞、傾覆,吊索具損壞、斷裂,被吊物下砸,引發超載限制裝置啟動示警。
第八條: 吊物棱角無襯墊不吊
“棱角無襯墊”指吊索與被吊物接觸部位的尖銳棱邊利角未加防護有效的墊物。
第九條:與輸電線無安全距離不吊
“安全距離”指起重設備和被吊物與輸電線最小安全距離不得小于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相關規定。
第十條:環境惡劣、視線不良不吊
“環境惡劣”指雷電、大雨、大雪、大霧、沙塵暴和風力達六級及以上等極端天氣;
“視線不良”指光線暗淡,能見度低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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