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晨報
杭州蕭山一姑娘最近有點頭大。
公司一位同事要辭職,
并且不願走正常的離職流程,
堅持要立馬走人。
老闆也沒轍了,問她該怎麼辦……
微信聊天記錄
▼
姑娘說,這位同事是個剛畢業的小姑娘,在職期間也經常請假,老闆都給批了。
昨晚,同事給老闆發微信提出辭職,老闆也表示同意,不過需要一個月後辦理離職。
然而這位同事卻說:「如果今天不能辦離職,那就明天再辦;辦不了的話,就等什麼時候能辦了,再去公司。」
鐵了心的要立馬走人。
遇到這種情況,到底該怎麼辦?看完聊天記錄,評論區網友之間有不小争議。
有網友說,這種情況太正常不過了,畢竟身體才是第一位的。而且連工資都不要了的話,确實也拿她沒辦法。
“
網友@久久的牛牛:都要辭職了,這太正常啦,畢竟身體不舒服,不能再為公司繼續賣命一分鐘。
網友@兩頭花踏:員工無所謂了老闆還能拿她怎麼辦。
網友@lvanlin:她準備不要錢了的話,是沒辦法。
網友@黑靥Blink :挺正常啊,人家也不在乎這一個月是扣除還是怎麼,有啥可挂的。
也有網友認為,不管怎樣,交接工作是一定要做好的。所謂的契約精神不止是為了約束别人,更是為了管理自己。
如果每個員工都這樣,公司還怎麼開下去?
“
網友@加油2020:老闆變相裁員,你們就說老闆怎麼怎麼,要去起訴。員工不按流程離職,不少人覺得正常,所謂的契約精神隻是約束别人的麼?職業素養要不要有的,這次因為遠,累了說走就走,下次别的工作也可以因為不開心說走就走。當然她離職肯定有她的原因,累了說一下休息幾天再去,留一個月緩沖時間,讓别人招到人交接好,好聚好散。
網友@甯靜之遠:開公司的也不容易,做員工也不容易。但職業道德總要有的,至少交接手續總要辦的,單位錄用員工那是種信任啊,若老闆做人不上道的,另當别論。大公司或外企就比較規範些。
那麼,應該怎樣合理地解除勞動合同呢?來看看勞動法怎麼說:
職工辭職
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内
可以随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随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内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