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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幹制山楂片供應商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27 05:22:07

淄博幹制山楂片供應商?2021年 9月2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42期(總第315期),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淄博幹制山楂片供應商?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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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幹制山楂片供應商

2021年 9月2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42期(總第315期)。

其中,德州市禹城東方大廈(集團)有限公司銷售的标稱為青州市國豐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山楂片(幹片)(國豐及圖形商标、2020/12/1),其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産品标簽标示要求,初檢結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0.0844g/kg,複檢結果:0.0717g/kg,标準值為不得使用。

苯甲酸及其鈉鹽是食品工業中常見的一種防腐劑,對黴菌、酵母和細菌有較好的抑制作用。長期食用苯甲酸及其鈉鹽超标的食品,可能導緻肝髒積累性中毒,危害肝髒健康。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 2760—2014)中規定,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在蜜餞涼果中的最大使用量為0.5g/kg。

該批次山楂片(幹片)産品苯甲酸及其鈉鹽的檢驗結果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但是由于該批次産品包裝标簽标示為“不添加防腐劑”,所以不符合産品标簽明示質量要求。蜜餞涼果中檢出苯甲酸及其鈉鹽的原因,可能是企業為增加産品保質期或者為彌補産品生産過程衛生條件不佳而未按标簽标示生産。

第三方數據顯示,2020年,青州市國豐食品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被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警告、沒收标簽不符合規定的山楂片(幹片)39袋、沒收違法所得424.11元、罰款18500元,決定文書号:濰市監罰〔2020〕85号 。還因生産标簽不符合規定且含有虛假内容的食品被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347.96元、罰款46000元,決定文書号:濰市監罰〔2020〕144号。

其官網稱,2009年公司被評為“國際風聯指定專用精品生産廠”;于2014年被評為“濰坊農業龍頭企業”;于2018年被評為“山東省農業龍頭企業”;連續多年被評為“濰坊市消費者滿意單位”、“青州市消費者滿意單位”。

濟南市高新區山東禾牧康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标稱為泰安泰山天泉礦泉水飲品有限公司生産的峰乳泉泰山天泉((500ml x12瓶)/包,2021/4/1),界限指标-偏矽酸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也不符合産品标簽标示要求,檢驗結果為3.2mg/L,标準值為26~45mg/L。

界限指标是區别飲用天然礦泉水與其他飲用水的主要品質指标,界限指标應有一項(或一項以上)指标符合規定。界限指标不達标,存在以次充好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可能。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GB 8537—2018)中規定,飲用天然礦泉水中界限指标-偏矽酸最小限量值為25.0mg/L,該批次産品标簽标示界限指标-偏矽酸含量範圍為26mg/L~45mg/L。因此,該批次飲用天然礦泉水中界限指标-偏矽酸檢測值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規定,也不符合産品标簽标示要求。

飲用天然礦泉水中界限指标-偏矽酸檢測值不達标的原因,可能是水源界限指标含量不達标,還可能是部分生産廠家為追求利益使用非礦泉水冒充礦泉水。

第三方數據顯示,泰安泰山天泉礦泉水飲品有限公司2019年因擅自經營被警告,并處罰款6200元。2021年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标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産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标簽、說明書的内容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标簽、說明書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之規定被沒收違法所得891元,并處罰款1萬元。(來源:每日食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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