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不能上電動自行車号牌的原因
一是車輛種類不同,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二是駕駛要求不同,駕駛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需要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電動自行車需要年滿十六周歲,不需要機動車駕駛證;三是通行條件不同,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需要在機動車道行駛,電動自行車需要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四是事故認定不同,道路交通事故對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責任認定不同。
綜合以上情況,如果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上成電動自行車号牌,不但不符合《機動車登記規定》和《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而且會給群衆道路通行造成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因此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可上成電動自行車号牌。
二、
什麼是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三、
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的範圍
登記上牌的範圍是所有電動自行車,包括符合強制性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和不符合國家強制性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但不包括屬于《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管理範圍的電動摩托車(含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屬于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滑闆車和電動三輪車等車型。
四、
電動自行車的标準和主要特征
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主要特征是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和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現行主要技術性能要求如下:(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2)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于或等于55kg。(5)蓄電池标稱電壓小于或等于48V。(6)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五、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區别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主要區别是: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合格證是《電動自行車合格證》,車架号(整車編碼)為15位,由全數字組成;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屬于符合機動車,合格證是《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架号(VIN碼)為17位,由字母和數字組成;最高設計車速和電機額定功率等技術參數方面存在差别,電動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大于25km/h且不大于50km/h,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小于4kw,電動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于50km/h,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于4kw。
六、
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截止的提示
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将于2022年10月31日17:30時截止。截止後,2022年5月1日之前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合格證和發票丢失的,整車編碼缺失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将不能登記上牌(停止發放白色臨時号牌)。
七、
新購電動自行車及時登記上牌
2022年5月1日以後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請登記上牌,登記前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駕駛人應當持有電動自行車來曆合法合規證明。因此,2022年5月1日以後新購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30日内完成登記上牌。逾期未登記上牌的将被依法查處。
八、
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注冊登記的提示
1、機動車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2、機動車産品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管理和注冊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實施《道路機動車輛生産企業和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的車輛産品包括:在我國境内生産、銷售并上道路行駛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及相應底盤、半挂車、摩托車産品。《公告》有效期滿後生産企業不得再通過“機動車合格證信息上傳系統”傳送合格證信息,未銷售的車輛不得繼續銷售,應由車輛生産企業收回。
3、機動車注冊登記要求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嚴格按照《公告》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未列入《公告》的車輛産品,或者超過《公告》有效期出廠、購買的機動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應該登記後才能上道路行駛。超過《公告》有效期購買的機動車不能辦理注冊登記。
九、
購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提示
廣大車主在購買電動車時,一定要分辨清楚自己購買的電動車屬于電動自行車還是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屬于電動自行車的要向銷售企業索要《電動自行車合格證》和正規發票(收據不能作為登記上牌憑證);屬于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的要向銷售企業索要《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核對《公告》信息是否在準予生産、銷售的時間範圍内。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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