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論上,這三個詞的意思有區别,重大指的是涉及利益重大(錢比較多、涉及的人敏感、涉及社會利益等)、疑難(案件本身難弄,比如沒有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沖突、少見的案件等)、複雜(牽扯的事多、牽扯的人多、時間跨度長等)。三者意思不同,最多可能交叉。
現實中,這三個詞近乎意思相同,都約等于争議很大的案件。每個裁判文書上面,都會有本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有以下幾個:1 2 3……,這個争議焦點數量越多的,越是争議很大的案件。而争議焦點少的,也不一定争議少,很有可能是沒有拆分争議焦點(即争議焦點比較籠統),比如有的會把争議焦點直接寫成原告的訴訟請求(比如争議焦點為被告是不是應該怎麼怎麼着原告)。而如果是一方認為0,另一方認為100,而一方被判了40,這兩方都能不服,都上訴的,這種也屬于争議大的。
争議大的案件,法官會比較頭疼,更希望你倆能調解。因為争議大往往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就大,進而會導緻雙方繼續維權率更高。但争議大又往往意味着雙方發揮空間更接近,進而導緻雙方某個階段的獲勝幾率更接近。
而且大多數人不知道:越是争議大的案子,後期程序的啟動概率越大。
(時間有限,非法律問題,不要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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