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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交納辦法理解與适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9 17:01:46

訴訟費交納辦法理解與适用?訴訟費用的範圍1、案件受理費,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訴訟費交納辦法理解與适用?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訴訟費交納辦法理解與适用(訴訟費交納标準)1

訴訟費交納辦法理解與适用

訴訟費用的範圍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申請費包括: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申請保全措施;

申請支付令;

申請公示催告;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申請破産;

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标準代為收取。

4、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訴訟費用交納标準

一、案件受理費

(一)财産案件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财産案件

1.離婚案件

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财産分割,财産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财産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産權民事案件

沒有争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争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财産案件的标準交納。

(四)勞動争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準交納:

1.商标、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内制定具體交納标準。

二、申請費

(一)執行費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标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保全費

财産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産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支付令

比照财産案件受理費标準的1/3交納。

(四)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産案件

依據破産财産總額計算,按照财産案件受理費标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其 他

1、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3、對财産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4、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别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5、依照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來源:訴訟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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