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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24 08:21:14

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呂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草案)》,拟在2018年4月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審議,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将初審後的(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社會各界群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呂梁市發布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1

山東省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呂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草案)》,拟在2018年4月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審議,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将初審後的(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社會各界群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送電子信件至llsrd⁃[email protected]

2、寄送呂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址:呂梁市離石區永甯中路9号

郵編:033000

呂梁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規劃與建設,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城市發展、人口增長相适應,促進全市教育事業優先、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适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包括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合理規劃、統籌建設、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組織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将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

規劃行政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管理工作。

國土行政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用地供給管理工作。

住建行政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管理、公安、财政、環境保護、房管、地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市、縣(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國土行政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采取論證會或者聽證會、将專項規劃文本向社會公示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衆的意見。

第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後實施。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經批準公布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是本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法定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并向社會公布。變更後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市、縣(市)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國土行政部門,每五年組織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提出評估報告。組織開展評估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報告可以作為調整、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主要依據。

第十條 經批準的城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作為強制性内容納入當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予以落實。

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納入鄉(鎮)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統籌實施。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标準和設計規範。沒有國家标準和設計規範的,應當符合省和市制定的地方标準和設計規範。

第十二條 新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模及生均占地面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小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小學,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務半徑為五百至八百米;

(二)城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中學生計算配建相應規模中學,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初中服務半徑為一千至一千五百米;

(三)城區和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學齡前兒童計算配建相應規模幼兒園,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的規模及生均占地面積按照國家有關标準執行。

因用地環境限制無法滿足上述用地要求的,個别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生均占地面積可以按照實際情況确定,但是必須滿足教學功能要求。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城市拆遷、舊區改建時,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小學校用地面積,做好中小學校的擴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積低于國家和省、市有關标準的,在城鎮建設改造時予以優先解決。非因國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設施建設項目需要,不得拆遷中小學校。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内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确定農村地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

人口相對集中的行政村應當設置村小學或者教學點,支持在山區、偏遠地區建設标準化寄宿制小學。

初中以鄉(鎮)為單位設置,人口在1.5萬人以上的鄉(鎮)應當至少設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1.5萬人的鄉(鎮)由縣(市、區)統籌設置初中。

設置幼兒園應當充分考慮農村人口分布和流動趨勢,鄉(鎮)和大村可以獨立辦園,小村可以設分園或者聯合辦園。

第十五條 規劃行政部門在編制新區開發規劃時,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建設用地,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規劃預留的幼兒園用地,規劃行政部門應當核定用地位置和規模。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合并、分立、置換、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規劃、國土、發展改革、财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本市行政區域内大中專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換、搬遷後閑置的教育資源以及其他富餘的公共資源應當優先改建成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入學需求,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列入當年建設計劃,建設資金納入當年财政預算。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城區範圍内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範圍内小學、初中、幼兒園建設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建設标準和規範,充分考慮教育教學需要以及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達到建築工程質量、消防、抗震、防雷、環保、節能、衛生、安全等标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條 毗鄰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或者中小學校、幼兒園預留用地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距、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不得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實施,不得妨礙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學校環境和師生身心健康。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範圍内進行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一千米範圍内,不得新建殡儀館、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二)周邊五百米範圍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羁押場所;

(三)周邊三百米範圍内,不得新建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四)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範圍内,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遊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應當有良好的交通條件,與中小學校、幼兒園毗鄰的主幹道應當設置适當的安全設施,保障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安全通行。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及周圍道路應當設置規範的警告、限速、禁鳴、讓行等交通标志、标線。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彙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需要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對國家和省規定予以減免的收費項目,應當依法減免;對屬于本市開征的收費項目,應當予以免征。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财政撥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出讓收益計提百分之十以上;

(三)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四)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劃的建設資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二十四條 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支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捐贈财産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贈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設等住宅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配建小學、初中和幼兒園。

第二十六條 住宅建設項目不具備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條件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教育資源。

第二十七條 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所需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中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有關規定,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方式供地;住宅建設項目配建營利性中小學校、幼兒園所需用地,以出讓方式供地。

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教育機構,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單位自願将其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無償移交政府舉辦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教育行政部門在辦理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手續前簽訂協議,明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性質、建設标準和建成後無償移交教育行政部門等内容。變更出讓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國土行政部門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行政部門在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劃撥類)或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出讓類)前,應當征求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規劃行政部門在出具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占地面積、建築面積等内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性質、規模和标準、開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時辦理規劃、土地、建設等審批手續,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住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驗收組織單位應當通知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參加。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相關标準和規範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對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标準和規範要求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内,建設單位與教育行政部門有簽訂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将校舍、場地和相關建設資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門,并協助辦理不動産登記。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管手續。

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産生的稅費,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預算,予以保障。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住宅建設項目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後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維護,并承擔相應費用。

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質量安全保證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執行本條例情況進行監督,并将執行情況納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績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規劃、國土、住建、發展改革、房管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簡化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審批程序,明确審批條件、時限和責任,提高審批效率。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因城市建設、人口變化等因素影響學校布局、學生就學的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将評估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實施本條例的有關情況進行專項督導。

第三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住建、發展改革、房管等有關部門對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教育、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組織編制、調整或者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規劃建設的;

(三)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用地、選址建設标準的;

(四)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項目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改變以劃撥方式取得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的,由國土行政部門責令交還土地,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違反約定未将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校舍、場地及相關建設資料在規定期限内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作出限期移交決定;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建設單位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經教育行政部門與建設單位協商一緻,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建設單位沒有按照規劃要求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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