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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歌行為的處罰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15 00:29:30

侮辱國歌行為的處罰(準确理解侮辱國歌罪中的)1

為切實維護國歌尊嚴,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十)增設了侮辱國歌罪,并明确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因此,構成侮辱國歌罪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公共場合”。如何全面、準确地理解“公共場合”的含義,對于準确認定侮辱國歌罪具有重要意義。

公共場合,是指處在人群經常聚集、供公衆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衆的活動場所時産生的場合。一般表現為兩人以上的場所。在日常用語中,人們常把“公共場所”與“公共場合”混用,從某種意義上看,兩者的含義基本是相通的。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對“公共場所”也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學校教室是否屬于“公共場所”就存在分歧。筆者認為,刑法意義上的“公共場所”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公共場所”,不應将其局限于“不特定多人”的範圍中,而應體現出相對的涉衆性。例如,學校教室是供學生學習的專門場所,但是教室并非私人場所,既可以供本校學生使用,也可以供其他公衆使用,如學校舉辦面向社會公衆的職業培訓課程或者講座,那麼在上課期間的教室可以視為公共場所。其實,将“教室”解釋為“公共場所”并未超出“公共場所”概念所能涵蓋的最大範圍,也符合一般民衆的理解和認知,屬于合理的擴大化解釋,并沒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不僅對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而且将現行刑法中侮辱國旗罪、侮辱國徽罪的适用條件“公衆場合”修改為“公共場合”。由此可見,兩者的含義不盡相同。公共場合是指大家都有權進入的場合,公衆場合不僅包括公共場合,而且包括一些隻有邀請才能進入的場合,比如會議、論壇、聚會等等。此外,公共場合中的“公共”具有公有、公用之意,衆人共有,強調場所的使用性質,而公衆場合中的“公衆”具有群衆、大衆、大家之意,強調場所内的不特定多數人。

此外,互聯網上各類網站、主頁、留言闆等網絡空間也具有“公共場合”的屬性,不能對“公共場合”的概念作僵硬化的解釋,而應順應社會形勢的變化對曾經的物化概念作信息化解釋。正因為此,當前的司法實踐已将公共場合擴大解釋至信息網絡空間,如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2款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從某種意義上說,将信息網絡空間定義為公共場合,不僅是一種刑事法學層面認識,更是司法實踐的一次突破。(檢察日報 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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