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是基于法律中的“傳喚”而來。
本文所指的傳喚主要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中的傳喚和《刑事訴訟法》中的傳喚。
《刑事訴訟法》中有關的傳喚的内容主要見于第119條第一款,它規定了“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即我們所說的傳喚證;“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這條法律告訴人們,适用《刑事訴訟法》的傳喚,要使用證明文件即傳喚證,但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
注意,依據《刑事訴訟法》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是不具有強制力的。
換言之,犯罪嫌疑人如果面對工作人員拿着傳喚證來傳喚或者是現場出示工作證件後的口頭傳喚,是有權拒絕傳喚。在犯罪嫌疑人拒絕傳喚後,工作人員是不能就該傳喚采取強制措施的。
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更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傳喚”以及附着其上的“口頭傳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将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這一條第一款規定,對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調查,要使用傳喚證,傳喚證是法律文書;同時又規定,在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的傳喚,包括傳喚證傳喚和口頭傳喚,是否對被傳喚對象具有強制力?
答案是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第二款規定了“可以強制傳喚”。
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傳喚證傳喚和口頭傳喚,是可以随時轉換成強制傳喚,具有強制力的。
這個強制就包括使用警械具。
違法嫌疑人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傳喚,那就不像依據《刑事訴訟法》實施的傳喚可以不去就不去,而是會被強制帶走的。
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我們可以清晰看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傳喚,使用傳喚證傳喚應當是一般情況,而口頭傳喚是在特定情形下的例外情況。
為什麼這麼規定?
可以通俗的講,就是“以案找人”還是“以人找案”。
什麼叫“以案找人”?
發生了案子,圍繞案子進行偵破,找到真兇,這叫以案找人。
什麼叫“以人找案”?
先把人抓了,再圍繞人來找案子,這叫以人找案。
很明顯,以人找案是錯誤的。
把傳喚證傳喚列為一般,口頭傳喚列為例外,就是貫徹“以案找人”的法治思想。
再來看适用“口頭傳喚”的決定性條件“現場發現”。
如何理解“現場”?
實際上理解法律并不難,因為法律是需要每一個人遵守的,必須符合人們的語言習慣,如果看不懂,去查漢語詞典,就明白了。
任何法律不能把字詞的意思突破詞典所規定的意思,因為那樣的話會造成法律混亂,失去了法律的作用。
現代漢語對“現場”有兩個解釋:一是事件或行動發生的地點;二是在需要行動的地點。結合詞典的舉例,可以明确知道,“口頭傳喚”中“現場”的條件,适用第一種解釋,即時間或行動發生的地點。
任何對現場的解釋,不能突破這個最基本的字義解釋。
舉例來說:
1、甲對乙進行毆打,乙報警,甲見狀逃離現場。第二天,警察發現甲在家中,這時候,能否對甲實施口頭傳喚呢?
2、甲對乙進行毆打,乙報警,警察到現場時甲停止毆打乙,這時候,能否對甲實施口頭傳喚呢?
對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人們可以獲得相應的答案:事例1不能夠适用口頭傳喚,因為甲已經不在現場,如果要傳喚,需要使用傳喚證傳喚;事例2能夠适用口頭傳喚,因為這屬于在現場的定義。
法律是很樸素的,也是很直白的,因為不這樣,就無法推行。
但實際生活是很複雜也是很無奈的。
現實中,使用口頭傳喚的條件屢屢突破《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限制,甚至基本上都是口頭傳喚而鮮見傳喚證傳喚。
如,對事例1也會使用口頭傳喚而不是傳喚證傳喚。
這是踐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一個頑瘴痼疾。
或許警察考慮的是,如果當場未抓獲違法嫌疑人,後來在工作中發現,如果再去辦理傳喚證傳喚,豈不是耽誤時間而錯過抓獲違法嫌疑人的機會?
這種想法看起來有道理,實際上是很沒有道理的。
這麼做實際上是把《治安管理處罰法》确立的“使用傳喚證傳喚為一般,口頭傳喚為例外”的原則架空了。
繼而将“以案找人”的法治原則也事實上被突破,變成了“以人找案”。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使用傳喚證傳喚,并不與“快捷方便”“效率第一”相矛盾相沖突,更不存在什麼為了效率等就必須架空傳喚證傳喚的問題!
以例1來說明,警察到現場後進行調查,然後依據調查結果發出對甲的傳喚證,這時候,警察在任何時候發現甲,都可以依據已經開具的傳喚證對甲實施傳喚,即便傳喚證不在對甲實施傳喚的警察身上,傳喚證也是有法律效力。
這足以證明,《治安管理處罰法》從來沒有拒絕效率,也從來沒有所謂的依據該法就會降低效率的事。
因此,要嚴格規範的依法适用“口頭傳喚”的使用範圍,糾正超範圍使用這個措施的錯誤,保障法律得到準确恰當的行使,讓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