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有規定,在法律法規的限定範圍内項目必須依法進行招标活動,而在範圍外的項目是如何進行活動的呢?如果其他的活動沒有什麼組織辦法的話依舊采用自願招标活動,這兩者會有什麼區别嗎?我們今天來重點讨論下依法必須招标項目和自願招标項目的不同之處。
關于對依法必須招标項目和自願招标項目的界定
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以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标: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審批。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必需的設備、材料;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8年3月27日發布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号)《必須招标的工程項目規定》第二、第三及第五條對具體的項目進行了明确的規定。
同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8年6月發布生效的發改法規規定{2018}843号,明确了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标的具體範圍。
為此,我們對上述法律法規進行一個解讀,以利于更好的理解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範圍:
1、國務院部門和地方無權制訂必須招标的範圍和規模标準,已删除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号)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标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确定的必須進行招标的範圍”的規定,明确全國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
2、删除了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遊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态環境保護項目等;
3、删除了“其他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的兜底條款,避免這一範圍在執行中被任意擴大;
4、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從原先的12大類壓縮至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 5 大類,特别是水利類和城建類項目也做了較大縮減,大幅度放寬對市場主體特别是民營企業選擇發包方式的限制。
工程總承包項目範圍内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有任何一項屬于依法必須招标的,應當采用招标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隻看單項不看總額!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但又可以不進行招标的項目
有原則就有例外,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需要進行招标,但是在特定條件下,存在即使必須招标又可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條件。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适宜進行招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标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提供;
(三)已通過招标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能夠自行建設、生産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購工程 、貨物或服務,否則将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為适用前款規定弄虛做假的,屬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标。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适宜進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已通過招标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四)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備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擔将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建設項目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規定》第八條規定,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标。
自願招标的項目
除上述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均為依法無須招标的項目(屬于政府采購和土地招标拍賣挂牌出讓等除外)。但是,招标投标活動因其“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能有效降低招标人的成本等優勢,依法無須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選擇合作方,屬于招标方的權利,也屬于招标人的自由。但是,一旦選擇采用招标的方式,就需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規章,但僅針對依法必須招标的法律限制除外。
關于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與自願招标項目
在招标程序上的不同規定總結
《招标投标法》對依法必須招标項目和自願招标項目的程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經過整理,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規對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與自願招标項目在招标程序上的不同規定總結如下:
一、在能否劃分标段上
《招标投标法》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将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當然,如果劃分标段後仍然采用公開招标方式,則是可以的。
自願招标項目可以不招标,也可以把一個項目劃分成幾個項目、标段等進行招标或不招标。
但是應該注意,無論依法必須招标項目還是自願招标項目,都不得将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二、在能否進行地域或行業限制上
《招标投标法》第六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其招标投标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招标人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非法限制潛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自願招标項目的招标人可以根據需要對投标人的地區或行業作出限制,也可以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等。
三、自行招标是否備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自行辦理招标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自願招标項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機構辦理招标事宜。
四、在招标範圍、招标方式、招标組織形式是否審批核準上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其招标範圍、招标方式、招标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
自願招标項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範圍、招标方式、招标組織形式。
五、在是否使用标準招标文件上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标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标準文本。
自願招标項目的招标人可以使用标準文本編制招标文件,也可自行制定文本編制招标文件。
六、在地區或行業的業績能否作為加分或者中标條件上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否則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和組織形式的限定上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不得非法限定潛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八、在招标公告發布媒體的選擇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自願招标項目的招标公告可以在招标人自行選擇的媒介發布。
九、在能否收取發布招标公告的費用上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境内資格預審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相對而言,指定媒介發布自願招标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标公告,可以收取費用。
十、在招标方式的選擇上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标。
非國有資金的依法必須招标項目和自願招标項目,都可以自行選擇公開招标方式或邀請招标方式。
十一、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修改的後果上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招标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後重新招标。”
上述情況下,自願招标項目的招标人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标文件後可以繼續招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十二、在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發出到遞交截止的時間上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标人應當确定投标人編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自願招标項目的招标人可以不受以上時間限制,但招标人應當合理确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編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時間。否則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投标人。
十三、投标保證金的轉出帳戶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境内投标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自願招标項目招标人可不對投标保證金的轉出賬戶做限制。
十四、重新招标的規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所有投标被否決的,招标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自願招标項目此情況下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不再招标。
十五、暫估價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内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标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标。”
自願招标項目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内的工程、貨物、服務可以不招标。
十六、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标委員會的組成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标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其評标委員會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标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标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内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确定;一般招标項目可以采取随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項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非國有資金的依法必須招标項目和自願招标項目,資格預審可由招标人自行負責;自願招标項目評标應組建評标委員會,但評标委員會成員組成和來源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十七、評标結果的公示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收到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自願招标項目招标人可不公示中标候選人。
十八、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選人為中标人。
非國有資金的依法必須招标項目和自願招标項目,招标人可确定評标委員會推薦的中标候選人中的任意一名為中标人。
十九、書面報告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書面報告。
二十、《評标委員會及評标辦法暫行規定》
( 12号令)的适用
《評标委員會及評标辦法暫行規定》( 12号令)隻适用于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
二十一、法律責任承擔
根據《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的法律責任章節中均有11次單獨針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予以特别規定,主要是不招标、規避招标、透露信息、暫停投标、與投标人實質談判、評标委員會收受好處、中标人不簽訂合同、違法發布招标等公告、騙取中标等進行規定。對于自願招标項目的,則不适用。
關于對依法必須招标項目和自願招标項目的界定我們在招投标法中就可以查閱到,不再細說,文中重點在于在能否劃分标段、能否加以低于限制條件、自行招标是否需要備案、在招标範圍、招标方式、招标組織形式是否審批核準上等方面都有着很多的區别之處,我們進行不同類型的招投标活動時要多加注意,避免混淆出現失誤。
來源:築龍電子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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