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全民所有制,理論上是指消滅社會生産資料的個體與私人占有及所有,由全民占有與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具體在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則是由國家政府或國企與集體“代替和代表”全民占有與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也就是我們老百姓常說的“國家所有”與“公共所有(公有)”或“集體所有”。
其實,這是有問題的和有曆史局限性的。在承認個體與私有制合法化的當今時代及商品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是不是有必要對“全民所有制”或“國有制與公有制”重新進行一下再認識與再理解?
●全民所有制,可不可以理解成:是讓全體國民或社會成員(城鄉居民),在現有國情與國有或公有制體制及機制基礎上的,一個都不要落下的 ,皆以個體和私有制身份及形式,占有與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
因為:14億國民或社會成員(城鄉居民),均是自由獨立的個體及私有者。國家或社會共同體,則是由14億自由獨立的個體及私有者組成和彙聚而成的社會共同體或國體及政體。所以,“全民所有“則應該理解成為“在國家社會共同體内,由全民個體及私有者直接占有與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
●“全民所有制”,可不可以理解成為:按成本或産業與行業平均生産勞動成本,讓全民占有與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因為:一切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都是有成本或存在成本的。所以,“全民占有與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就必須由全民承擔和分擔或支付占有與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的成本,抑或是産業與行業平均生産勞動成本。而不是“不勞而獲”,或“吃大鍋飯與培養懶漢及投機取巧、巧取豪奪,包括弱肉強食下的自由競争”等。
●全民所有制,可不可以理解為:必須參照和依據互聯網大數據與國家宏觀發展計劃與上年度人均GDP,讓全民均等的分配、購買或儲蓄購買、持有、占有、擁有與所有(除國防與公共安全外的)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
因為:讓全民均等的分配、購買或儲蓄購買、持有、占有、擁有與所有(除國防與公共安全外的)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不是憑主觀臆斷或權力意志,抑或是“拍腦袋“決定與決策。所以,必須參照和依據互聯網大數據與國家宏觀發展計劃及上年度人均GDP,來決定全民能否均等、平等、公示、公開、公正、公平、科學、合理的占有和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特别是除國防與公共安全外的各類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比如中國高鐵每年投資投入為6000~8000億元,那麼,14億國民或城鄉居民個體人均則為470~580多元。故,14億國民或城鄉居民,隻要每年購買或儲蓄購買470~580元的中國高鐵建設或消費産物權,就能在一定或相應額度内免費乘坐中國鐵路與高鐵或享受免支付客貨運服務了,等等。再比如,我國年産煤炭32億噸,國民年人均則為2.4噸。假設其每噸平均生産成為210元,即國民或城鄉居民隻要每年購買或儲蓄購買504元煤炭産物權或煤炭消費産物權,其人人手中每年則都會擁有2.4噸的煤炭消費産物權可供其自由支配、出讓、交易、消費、獲取收益、同等質押借貸款、變現、贖回、繼承與排他等。
●全民所有制,能不能理解成為:全民占有與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則必須是“除去國防與公共安全外的各類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
因為:國防與公共安全内的各類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是不能掌握或掌控在個體或私有者手中的。它隻能或必須由國家與政府“代替和代表”全民掌握及掌控。否則,國家則會不安全,社會必然也會不和諧、不穩定與不安全。但民生所需的各類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則完全可以由全民以個體或私有制身份及形式在現有國有體制與機制基礎上法治化占有與所有。
●全民所有制,應該不應該理解成為:全民占有與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必須是在現有國情與現實社會生産力即本國本地區人均GDP條件下能夠确保全民“均等的分配、購買或儲蓄購買它們”?因為: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如果是市場化的自由占有、擁有與所有或競争,則必然和不可避免地将導緻和産生貧富差距與城鄉差别還有不平等,甚至是富人更富,窮人愈窮。所以,隻有均等的分配、購買或儲蓄購買,才能确保人人皆能公正、公平、科學、合理與法治化地占有和所有基本平等及相對均等的各類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但可以把貧富差距與城鄉差别還有不平等,甚至是人們的自私與自利均“限制和隔離“在本國本地區的人均GDP之外。而且,也隻有“均等的分配、購買或儲蓄購買”,才能最大化抑制人們的不勞而獲、貪污腐敗、多吃多占、權錢交易、廣泛尋租、惡性竟争等。
●全民所有制,是不是應當考慮:“賦權與民“和“還權與民“,讓全民對除國防與公共安全外的各類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特别是央企與國企産物權或民生所需的各類消費産物權,均享有和擁有法治化與市場化的自由支配權、出讓權、交易權、消費權、收益獲利權、同等質押借貸款權、贖回權、變現權、繼承權與排他權等,特别是自由支配權、排他權?
因為:由央企或國企“代替和代表”全民占有與所有全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固然擁有一系列地優勢與優特點。但是,存在的問題與矛盾及難題也是明顯和突出的。比如:财政赤字與虧損、貪污腐敗、效率效益不高、權錢交易、廣泛尋租等。所以,在現有國有體制與基礎上,“賦權與民“和“還權與民”,讓全民享有和擁有如上一系列權益及特權,那麼,央企或國企目前存在的諸多問題與矛盾及難題,則大多都會迎刃而解。最重要的是,賦予全民如上一系列權益及特權,事實上也就等同于全民真正與真實的和實實在在的持有、占有、擁有和所有了(除國防與公共安全外的)各類社會生産資料及其資源與産物權,而且是在人均GDP條件下均等的、可自由支配與排他的。即在《物權法》與《憲法》保護下,其權益及特權則神聖不可侵犯與排他。
因此,在新形勢、新時期、新時代與新的國際環境及格局下,對于“全民所有制”或“國有與公有制”,我們真的很有必要進行重新再認識與再理解。深化改革和深化國有制企業改革,更需要重新認識與理解“全民所有制”在新時期和新時代條件下的真正内涵及外延!
(本文原創,摘自作者著作手稿《共富方略》。限于篇幅,關于“全民所有制”在新時代條件下的真正内涵及外延,這裡就不再陳述與讨論了。部分圖片選自網絡圖庫,若有侵權,私信聯系,随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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