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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非法捕撈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5 00:54:35

近日,由林芝市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胡某某、張某某、李某某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朗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分别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張某某及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同時判令三名被告賠償水生生物損失及生态修複費、承擔司法鑒定費共計21.0925萬元,并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衆公開賠禮道歉。

近期非法捕撈案例(非法捕撈雅江魚)1

圖片來自西藏朗縣微信公衆号

據了解,2021年7月4日,被告胡某某、張某某、李某某在禁漁期限内到朗縣水域,使用電魚方法非法捕撈野生魚,被朗縣農業農村局漁業執法大隊查獲。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三名被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禁漁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巨須裂腹魚、拉薩裂腹魚等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三人行為因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破壞了水生生物多樣性,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庭審上,三名被告深刻認識到非法捕撈的危害,當庭認罪伏法,均表示願意承擔生态環境修複費用,并當庭繳納生态修複賠償金10萬元,承諾分期履行剩餘賠償金。

朗縣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林芝市野生魚類保護辦法》等相關規定,電捕魚是我國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撈方式之一,電捕方式所造成的破壞,不僅直接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對于過電水域的其他漁業資源以及水體的生态安全都會産生一定的破壞。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既是保證生态得到有效恢複的需要,同時也是對肆意破壞生态環境的個人和單位的警醒。

來源: 西藏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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