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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女孩從小照顧癱瘓父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2 00:28:02

然,二十年如一日,她對身患重疾的兄長給予照護,這種照護超出了常人間的兄妹情義……她無怨無悔照護兄長的舉動是一種大愛”,2022年3月25日,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起繼承權民事糾紛判決書被流傳至網上,網友說:從判決書中能讀到法官的感動,行文堪稱最感人判決書!然而這起案件的背後的故事卻令人無比的心酸。

26歲女孩從小照顧癱瘓父親(女子照顧癱瘓哥哥20年)1

該案決定書

判決書中最後部分所寫的這句話:

本院認為:人間最大的愛,是父母給子女的愛;人間最深得情,是父母對子女的養育之情。本案的被繼承人馬振文生前身患二十年的重疾,本已嘗遍世間疾苦。逝後,因留下8.4萬元的房屋動遷款分割問題緻兩位至親對簿公堂。奈何?

看到這樣一句話,相信各位朋友們也能從中窺探一絲緣由了,這是2022年3月25日由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關于繼承權的二審裁判,在該判決書中,主審的法官充分肯定了被上訴人的正能量之舉,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值得社會積極宣揚。那麼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能讓法官如此的真情流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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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還得從家住阜新市細河區的馬振文說起。當事人之一馬振文從2001年開始便患有腦主幹出血,導緻下肢癱瘓,這樣的病人即使身體健康也是需要别人照顧的,好在馬振文還有一個女兒已經成年了,父親生病癱瘓,按理說女兒應該贍養、照顧,但是馬振文的妹妹馬蘭(化名)卻說她的侄女對父親是不管不問

馬蘭的哥哥生病了,哥哥的女兒又不管他,作為妹妹馬蘭主動承擔了照顧癱瘓哥哥的重任。有一句話叫作一天好事容易,但是做一輩子好事難,雖然馬蘭與馬振文是兄妹關系,但是成年人都有自己的生活,他們之間又沒有贍養與照顧的義務,如果說讓妹妹偶然照顧一下癱瘓的哥哥,這或許不是一件難事,但是如果要一直照顧,這事落在誰肩上都會考慮一下吧。

或許馬蘭也曾顧慮過這個問題,然而她做出的選擇是照顧了癱瘓的哥哥20年之久,所以法官說馬蘭所做的事情“超出了世間兄妹之間的情義”。人的生命是短暫的,在2021年2月19日馬蘭的哥哥馬振文去世了,如果他就這樣一身輕淨的走了那也不會有後來的“侄女與姑母”對簿公堂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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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模拟現場

人世間的很多糾紛都是因“錢”而起,馬蘭與哥哥的女兒亦是如此。原來馬振文去世後,他遺産中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發了8.4萬元,按繼承法上規定,馬振文的女兒當然是第一繼承人,這錢看似應該馬振文拿,但事實上,馬振文癱瘓之後,20年間一直是由他的妹妹馬蘭在照顧,那麼這錢馬蘭是否也有份額呢?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也就是說,按這個規定,馬振文女兒是第一繼承人,按法律是要優先繼承馬振文遺産的,而隻要他女兒開始繼承遺産,馬振文的妹妹也就無權繼承遺産了。但是現在國家從法律上多處進行引導、鼓勵助人為樂,與人為善的行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适當的遺産。

上述規定的意思就是對去世的人生前進行照顧較多的人,法律也是支持分得部分遺産的。馬蘭一直默默照顧了自己癱瘓20年的哥哥,這當然是一種正能量的善舉,在馬振文重病之時,馬蘭的撫養也讓他嘗到了人世間的溫暖,所以我們都覺得馬蘭應該分得全部或是部分哥哥馬振文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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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模拟現場

但是馬振文死後,他的女兒卻将8.4萬元全部取出,僅僅給了姑母3萬元,而這錢卻是馬振文死亡前馬蘭墊付的醫療費用,剩餘的5.4萬元馬振文的女兒表示應該由她所得,不會給姑母馬蘭一分錢。為此馬蘭覺得自己的侄女做得過分,雖然她照顧癱瘓的哥哥馬振文并非為了錢,但是卻也花了不少錢,現在哥哥去世後僅留下這點遺産,侄女卻全部拿走。

在此情況下,馬蘭并前往法院,将自己的侄女告上了法院,要求獲得哥哥馬振文死後遺産,一審法院在審理後認為:

馬蘭雖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但是在過去的20年裡,一直不離不棄,付出大量的心血與精力照顧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馬振文的生活起居,理應獲得部分遺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責令其侄女給付3萬元給馬蘭。

在這個判決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審法院很明确地支持了馬蘭的訴求,而這種支持正是對馬蘭撫養癱瘓哥哥善舉的肯定,個人覺得這個判決比較中肯。但是馬振文的女兒卻覺得一審法院判罰不對,她姑母馬蘭不應該繼承馬振文的遺産,于是選擇了上訴,而她上訴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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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模拟現場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繼承人以外的人”是指沒有繼承權的外人,但是她姑母馬蘭是第二順位繼承人,不應該被認為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一審法院适用的條款是錯誤會的;

2、她本人作為馬振文的女兒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她開始繼承,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的姑母馬蘭則沒有繼承權;

3、她認為自己的父親馬振文雖然癱瘓,但并非全癱,隻是不像正常人那樣行動自如。意下之意,其實馬蘭也不需要花力氣去照顧,在此個人想說一句,不花力氣作為女兒的她怎麼不去照顧呢?

4、自己也是知恩圖報,已經給姑母馬蘭3萬元表示感謝了。……

馬振文的女兒在二審時所列的理由有很多,其中有姑母馬蘭沒有繼承權、父親馬振文病的沒有那麼重、姑母反花馬振文的錢、自己也給錢感謝了姑母等等,那麼對于這樣上訴,二審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之後會作出怎麼樣的判決呢?

  • 首先,二審法院表示去世的馬振文生前飽受疾病折磨,已經很苦了,死後自己的至親又因遺産歸屬對簿公堂,遇到這樣的案件實屬無奈;
  • 其次,二審法院在替馬蘭做證的證人證詞中得知,馬蘭确實是二十年如一日,對身患重疾的兄長馬振文給予照護,并充分肯定了這份兄妹情義
  • 再者,作為馬振文的女兒,在父親重病之後沒有與姑母有任何委托照顧的協議,更沒有支付任何勞動報酬,馬蘭主動照顧實屬人間大愛
  • 最後,二十年的吃、喝、拉、撒,二十年的日夜守護,馬蘭的付出應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評價,其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值得社會積極宣揚

26歲女孩從小照顧癱瘓父親(女子照顧癱瘓哥哥20年)6

注:模拟現場

最後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認為馬蘭有權力分割哥哥馬振文的遺産,馬振文的女兒理應再支付3萬元給姑母馬蘭。我們都認為這不僅是一次正能量的判決,更是一次人性善惡的較量。


(圖片來源網絡,均為模拟現場圖,侵僅聯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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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無極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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