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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店民辦幼兒園教師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2-01 00:37:47

日前,23歲永春人小劉向泉州晚報社24小時熱線96339反映稱,她自2018年9月起在晉江池店鎮創思堡幼兒園應聘從事幼教工作,今年8月中旬提出辭職。今年2月到5月,因受疫情影響,該園一直未開學,也沒有發放工資。10月20日,園方給小劉發來一張工資條,顯示2月到5月期間每月隻支付給她276元。

池店民辦幼兒園教師(晉江池店鎮一民辦幼兒園老師每月工資276元)1

部門介入調解,小劉和園方達成和解。

小劉質疑自己成為“廉價勞動力”,園方辯稱,受疫情影響學校經營困難,加上該期間小劉沒有到校上班,以此定出該待遇發放。

記者核實情況後,與小劉一起向晉江池店鎮政府勞動保障有關部門反映。昨日下午,部門介入調解,指出園方存在工資支付違規行為,園方也重新調整小劉工資發放,雙方達成和解。

反映

“該做的都做了,每月隻給276元”

小劉為幼教專業畢業,2018年9月入職池店鎮的創思堡幼兒園工作。今年1月,小劉向園方口頭提出辭職,在園方挽留後,小劉繼續被聘用。

從今年2月到5月的四個月裡,因受疫情影響,學校沒有開學。“疫情期間按照學校要求,我保持與家長的溝通聯系,做好釘釘打卡、維護幼兒園形象等工作。”小劉說,雖然沒去學校,她也和其他在職教師一樣,在家服從園方各項工作安排。

之後學校通知6月份複課,小劉也在5月底返校參與各項開學工作,并在此之後繼續開展教學工作。“除了帶班,我還要輪流做工作報告等文字資料,編輯學校公衆号……”

8月12日,小劉再次提出辭職,随後在做好各項工作交接後,在8月底後停止參與學校各項工作。但之前2月到5月、8月的工資,園方沒有結算給小劉,其中在2月到5月間,小劉有向園方預支3000元。

之後小劉迫于生計,先另外找了份舞蹈教學工作。

直到10月20日,園長給小劉發來工資條,顯示小劉基本工資為2100元,但2月到5月每月工資276元,并扣除醫社保2500多元,如果算上3000元的預支款,小劉還倒欠園方3500多元。

“跟園長溝通後,都沒有得到合理的解釋,在我把工資條發朋友圈後,就被園方要求删除。”小劉說道。

園方

因經營困難才酌情調整工資

“此前幾個月學校一直沒能複課,經營困難,學校已有開會向員工說明工資發放問題。”該幼兒園洪園長表示,此前在6月份複課前,學校有向教職工說明,将基本工資發放調整為70%,1000元的績效考核另外計算。小劉在學校6月份複課後,有按要求正常開展教學工作,6月和7月的工資按标準給予發放。洪園長說,小劉在8月12日提出辭職,8月的工資就發放半月。

對于2月到5月的每月工資為何為276元,學校一名陳老師解釋,該期間學校沒有開學,小劉所做的主要是提醒家長參與健康打卡等,就按照每天1.5小時的工時計算,學校與小劉約定的基本工資是2100元,即工資為:2100元×70%÷30÷8×1.5×30=275.625元。此外,小劉的醫社保園方給她交500元,她自己需繳交300多元,因她要離職,2月到5月的自費部分要自己承擔。

“學校10月初也給在職員工發放了2月到5月的工資,就按基本工資的70%算。”洪園長說。

而對于小劉的工資發放為何明顯低于其他在職員工,洪園長沒有作出合理解釋。她表示:“今年以來已有5名員工提出辭職,其他人都辦理好了手續,沒有異議。”

部門

待崗按最低工資标準的70%發放

昨日,小劉來到池店鎮政府勞動保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工作人員表示,今年2月發布的《泉州市人社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支付和勞動關系調整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關于“職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崗的工資報酬”中指出,職工未返崗複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緻,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資标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按泉州最低工資标準1720元來算,用人單位最少也要支付小劉1720×70%=1204元,如果該期間小劉有從事用人單位要求的各項工作,還要足額支付約定工資。”工作人員表示。

昨日下午,部門聯系該幼兒園洪園長和陳老師來到鎮政府參與調解。園方重新調整對小劉的工資發放,2月到5月,每個月發放2100元×70%=1470元,與其他在職教師标準一樣,8月份工資按半個月予以支付,醫社保和養老金個人自付部分仍計算在内。雙方達成和解,并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提醒

延期支付工資最長不超過30天

部門工作人員表示,按法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因生産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按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緻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天。該園職工2月到5月的工資,園方一直拖到10月才發放,已違規。

工作人員提醒,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依法在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應雙方各持一份。在員工正常複工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足額支付工資。

此外,勞動者離職,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記者 許奕梅 吳嘉曉 文圖)

來源:東南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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