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觀地促進法律關系安定,及時結束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确定狀态,穩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即“法律幫助勤勉人,不幫助睡眠人”。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是:(1)一般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典統一規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沒有作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時效。(2)特别訴訟時效,也叫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單行法特别規定的,隻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時效。(3)最長訴訟時效,也稱絕對訴訟時效,是指不适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規定的長期訴訟時效期間。
本條規定的是一般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及起算的規則。
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期間起始的時間須具備兩個要件:(1)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2)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具備了這兩個要件,即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對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是民法典第189~191條。
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如果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發生之後,權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的,則從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不過,本條第2款最後一句有一個特别規定,即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條件比較彈性,并非一律卡死,關鍵在于對特殊情況的判斷,并且須有權利人的申請。其含義是,具有情況特殊和權利人申請兩個要件,可以突破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尋求民法對民事權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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