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證加個名字的意義?房産是我們最貴重的财産之一,證明房屋産權的最重要、直接的證據就是房産證目前,網上對于因戀愛或婚姻關系針對一方的個人房産另一方在房産證上加名的效力和法律後果,衆說紛纭,看得人雲裡霧裡本文試着向大家說明白這個問題,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房産證加個名字的意義?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房産是我們最貴重的财産之一,證明房屋産權的最重要、直接的證據就是房産證。目前,網上對于因戀愛或婚姻關系針對一方的個人房産另一方在房産證上加名的效力和法律後果,衆說紛纭,看得人雲裡霧裡。本文試着向大家說明白這個問題。
一方個人房産在戀愛或結婚後無償加上另一方的名,從法律意義上說,這是一種一方對另一方的房産贈與行為。此種贈與行為由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至第六百六十六條所規定和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産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從此規定上可以看出如下問題:
無論在婚前還是婚後,無論雙方是否有房産加名的書面協議,隻要協議未經過公證,房産持有方在房屋産權登記機關辦理加名手續前反悔的,對方不得強行要求加名;如果房産加名協議經過公證的,房産持有方反悔不願加名,對方訴至法院要求依公證後的加名協議的約定進行加名的,對方的訴請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保護正常的贈與加名行為,加名後的相對方會依贈與合同的約定擁有房屋産權,加名後雙方對房屋産權擁有的産權關系為按份共有(贈與合同中約定了雙方的房産份額)或共同共有(贈與合同中未約定雙方的房産份額)。
那麼是否加名後的相對方就絕對擁有該房屋産權呢?那可不一定。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了贈與人即使贈與後(包括辦理完畢公證贈與合同)後也擁有法律規定的撤銷權。規定如下:“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舉例說,男方與女方熱戀期間,男方将自己價值500萬的房産加名50%至女方名下,後女方不願結婚而提出雙方分手,但不願返還加名房産,而雙方又未簽訂書面的贈與合同。男方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理由是此贈與為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依照上述規定,男方的訴請得到法院支持,女方返還全部或大部份受贈房産的可能性較大。
另舉一例,北京豐台區周某(男)與唐某(女)于2017年3月經人介紹認識。同年4月23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婚姻協議書》,約定将周某在豐台區的一套房屋加名給唐某,雙方各享有50%的産權,如因女方原因提出離婚,女方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權。同年5月10日,雙方登記結婚,并于當日将上述房屋50%産權登記過戶至唐某名下。
2019年,唐某以男方有家庭暴力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同年12月,雙方協議離婚。
2021年,唐某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起訴周某,要求分割上述房産,主張50%的權益。經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産評估價為328.94萬元。豐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結合《婚姻協議書》中的約定内容,可見雙方的本意是履行夫妻間忠誠扶助義務,維持夫妻長久的和睦良好關系,現兩人已離婚,不具備共有基礎。關于上述房屋如何分割方面,結合雙方的意見,參考房屋現值及房屋實際情形等因素,判決上述房屋歸周某為宜。最終法院判決按上述房屋評估價的10%即328940元由周某向唐某給付房屋折價補償款。
從上述法院判決結果可以看出,周某給唐某加名50%房屋産權,其實是附有夫妻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條件的,而唐某在結婚很短的時間提出離婚,又無充分證據證明周某對夫妻感情破裂存有重大過錯,因此法院酌情判決給予唐某10%的房産權益而不是50%。
綜上,歸納三點:1、房産贈與加名後不能随意撤銷;2、贈與人贈與後仍然擁有法律規定的撤銷權;3、對附條件的贈與未能履行或全部履行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或部份撤銷贈與。
(本文由頭條号”法律進萬家“原創,轉載時請注明原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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