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官方網站發出通知《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目的是為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奇葩證明”問題和個别部門随意要求群衆到派出所開具證明等問題。據悉,公安部已于日前将《規定》印發全國公安機關,并要求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公安部正式放大招!再見了“奇葩證明” 公安部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
“五個一律”即:
①是一律實行首接負責制。群衆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接待詢問的首位民警為首接責任人,負責對辦理事項進行全程盯辦。對不符合出具證明條件的,首接責任人要負責做好解釋工作。
②是一律實行限時辦結。群衆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證明,符合出具條件且能夠當場出具的,應按照規定式樣、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當場出具證明;需要調查核實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無法當場出具證明的,應告知群衆辦結時限,在完成調查核實等工作後及時出具;對手續、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确需補正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群衆所需補正的手續和材料;對群衆有特殊需要的,應本着“特事特辦”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短辦理時限。
③是能夠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衆提供證明材料。推進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對已實現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證明材料的事項向社會公布,針對這些事項不再要求群衆提供證明材料。
④是超出職責範圍的,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群衆到公安派出所申請出具的證明,凡無法律法規依據、屬于要求出具證明的單位自行設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書面告知書并說明不予開具的理由,同時将相關情況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上級公安機關及時将有關單位要求群衆到派出所開具不合理證明的情況向該單位的主管部門作出反饋。省級公安機關要制定統一的告知書式樣。
⑤是一律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對開具證明過程中出現不作為、亂作為問題的,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2016年8月,公安部聯合12個部門出台了《關于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規定不再要求群衆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9類事項予以規範,并配套提出了推進部門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
去年公安部公布了18種不在公安機關辦理範圍内的證明,其中諸如“個人身份證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實際居住地證明”“生存與死亡證明”等等老百姓經常會碰到的證明該怎麼開?相關案例告訴你。
這18種證明公安不開了,該找誰?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不再出具
1、身份信息證明
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須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案例】:傍晚6點左右,一位中年婦女一手拿着戶口簿,一手牽着一個三歲的小男孩來到南京夫子廟派出所,要求值班民警給其開具身份證明。原來,中年婦女姓王,安徽人,獨自一人帶着小孫子到南京找打工的兒子。結果,兒子沒找到,眼看着天色漸晚,便準備找間賓館先住下。但她隻帶了戶口簿沒帶身份證,跑了好幾家賓館,工作人員都告訴她沒有身份證不能入住。
民警告訴王女士,不能用戶口簿入住賓館隻是因為上面沒有照片,而派出所無法開具個人身份證明,隻能開具派出所和旅館留存的《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證明》。
【辦法】:對于丢失或損壞的,可到公安機關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個人身份證明。對于像王女士遇到的情況,人在外地,沒帶身份證,又無法及時補辦,在需要入住旅館時,其實隻要到旅館轄區派出所核實身份,并由派出所出具《旅客住宿登記臨時證明》就可以了。
2、健在、死亡證明
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确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案例】:去年6月初,75歲的楊大爺到派出所要求民警幫其開具健在證明。經了解,已經退休很久的楊大爺接到原公司的電話,表示公司這些年發展不錯,現在每季度給老員工發放400-1000元不等的補助福利。但是,公司要求楊大爺必須出具健在證明,防止有人冒領。
民警一開始聽到楊大爺的要求真的是哭笑不得,最好的健在證明不就是人活生生站在面前麼?可是楊大爺原公司現在在外地,公司也不可能派人每季度對老員工一一走訪核實是否健在,非得讓楊大爺開具健在證明并郵寄到原公司。民警告訴楊大爺,現在公安部出台了相關規定,派出所不予開具公民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辦法】:根據公安部的規定,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确定。民警在實踐中總結了多種辦健在證明的方式。比如,買一份當天新出版的報紙和本人合影、直接通過QQ視頻等等。
3、實際居住地證明
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案例】7月的一天,南京光華路派出所前台戶籍接待大廳來了一名薛先生,其稱自己需要貸款,但是因為身份證上登記的地址和現住址不符,需要民警開具實際居住地證明。不過,民警告訴薛先生,派出所和戶籍部門隻是負責戶口登記,對于是否實際居住無從進行實時查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該類證明。
【辦法】:辦理實際居住證明,可到社區(村)委會辦理,要提供房産證、租房證明、身份證等個人資料。
4、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内部掌握情況。對個人不予出具。
【案例】:最近,南京市民小方希望瑞金路派出所能夠出具自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來,小方在南京某家公司實習,準備跟公司簽訂正式合同,但公司要求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民警告訴小方,派出所不對個人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辦法】:根據公安部的最新規定,公安機關不對個人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并解釋,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調查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請給予出具證明。不過,在具體實踐中,對于出國等非招聘類事由需要出具個人違法犯罪記錄證明的,基層派出所同樣受理。
5、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号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辦法】:登錄互聯網自行查詢核對
6、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将姓名填錯,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7、居民身份證丢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辦法】:可補辦身份證,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8、償還能力證明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9、親屬關系證明
【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0、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辦法】辦法: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婚姻狀況證明
【辦法】: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
12、居民身份證丢失證明
【辦法】:可補辦身份證,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
13、人員失蹤證明
【辦法】: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4、保險事故證明
【辦法】:保險公司有專人負責事故現場勘查
15、各類證件、印章的丢失證明
【辦法】: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隻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不予出具證明
16、非組織行為索取現實表現證明
【辦法】:現實表現證明屬于政審範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于非組織行為
17、房産情況證明
【辦法】:應到責任單位房産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實表現證明的
【辦法】:讓就業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确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