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朋友跑過來咨詢我關于勞動合同的問題,有的人是碰到了沒有與公司簽勞動合同的情況,而有的人表示自己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很多地方都是空白的。
确實,很多粗心大意的朋友在入職一家新公司時,最常犯的一個錯誤就是在簽勞動合同上面,不少人拿到勞動合同的時候,可能連合同内約定的内容都沒有看清楚,就直接簽下了自己的大名。
很多人覺得,隻要自己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名字就沒什麼問題了,然而這是一個很緻命的想法。
雖然《勞動合同法》極大層度上保護了我們的職場權益,然而還是有很多的公司勞動合同中動手腳,這時候隻要勞動者一不注意,很容易就中了公司的圈套!
所以當我們在入職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非常的謹慎,因為勞動合同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我們的職場權益,今天我們就來說說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
空白合同千萬不能簽很多公司會給勞動者簽定部分空白的勞動合同,這麼做的目的是想要規避一部分的法律風險,試圖通過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來任意的調整勞動者的崗位。
而大多數公司對此的解釋是,你的工資和工作崗位會随時根據公司的戰略發展做調整,所以不能在合同裡面填寫一個内容,其實這樣的做法其實是行不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明确記載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将由勞動行政部門出面勒令改正,如果給勞動者本人帶來損失的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你在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發現合同裡面有很多必備條款都不完整,例如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時間、薪資報酬時,你可以拒絕簽訂。
萬一真的簽訂了空白的勞動合同,那我們就要收集好可以證明空白勞動合同的證據,并且要求公司給自己一份勞動合同,這樣才能在日後維權時讓自己處于有利的地位。
勞動合同沒蓋公司公章之前接到這麼一個咨詢,一名用戶和公司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領導就想讓他立刻走人,當這名用戶表示公司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時候,人事主管卻拿出了勞動合同,表示合同上并沒有公司的公章,公司也不承認與他存在勞動關系。
首先我們要知道《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并且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當用人單位沒有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的話,這份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應的,這種情況下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關鍵在于收集證據,如果公司沒有在勞動合同上簽字蓋章,相當于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隻要有證據,我們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與實際領到的工資不一樣很多公司為了減少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工資通常會比實際發放的工資要低很多,大部分的員工都沒覺得這有什麼問題,有的甚至以為自己賺到了,最後反而吃了大虧。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公司将員工辭退的話,是需要依法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那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很有可能就是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金額發放,這麼一來能拿到的補償金就很少了。
所以我們在工作的時候,真的要養成一個收集證據的習慣,每個月将自己的工資條和銀行轉賬記錄保存再來,這麼一來即便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是基本工資,我們也可以有證據證明自己的實際收入。
勞動合同中約定放棄購買社會保險最後這種情況也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很多公司為了節省成本,都會在員工入職的時候與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放棄購買社會保險,然而這種約定真的有效嗎?
我國《勞動法》第38、72條明确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未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話,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便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内約定了“放棄繳納社會保險”也沒有用,因為這個約定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法律。
如果這個時候公司不同意補繳社會保險的話,那麼我們可以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然後要求公司支付經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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