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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管理者ppt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04 17: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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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管理者ppt(經理層成員任期制與契約化管理辦法)1

高層管理者ppt

經理層成員任期制與契約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建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激發企業活力的決策部署,完善公司經理層成員管理制度,有效激發微觀主體活力,逐步建立“責權明晰、獎懲分明、業績突出、流動有序”的崗位管理模式,落實“幹部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薪酬能高能低”的動态管理機制,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股份公司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結合股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是指對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實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約關系為基礎,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開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兌現薪酬和實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财務總監(總會計師)等。

第四條 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任期制與契約化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與企業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不斷創新有效實現形式。

(二)堅持權利與責任義務統一原則。在嚴格實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管理責任制的基礎上,全面實行契約化管理。

(三)堅持激勵與監督約束并重原則,建立與業績考核緊密挂鈎的激勵約束和引進退出機制。

(四)堅持分類退出原則。健全退出渠道,對于不能完成業績目标的,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實施考核應用,必要時采取内部轉崗或解除勞動合同方式實現人員退出。

第二章任期管理

第六條 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原則上任期3年。

第七條 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任期屆滿後,經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簽訂《崗位聘任協議》、《經營業績責任書》(年度、任期)。

第八條 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任期内,或任期屆滿,經考核認定不适宜繼續任職的,終止任期、免去現職。如有黨組織職務,經過黨組織任免程序,原則上一并免去。

第九條 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任期内,若有違反國家法

律、法規,或違反股份公司和任職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情節惡劣、造成嚴重損失的,或其它應立即解聘的相關條款規定的,股份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履職人員任期、免去現職。

第十條擔任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的履職人員,任期内被解聘的,股份公司重新選拔聘任履職人員,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協議》、《經營業績責任書》(年度、任期)。

第三章契約簽署

第十一條 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需與股份公司董事會簽署《崗位聘任協議》、《經營業績責任書》(年度、任期)。

(一)《崗位聘任協議》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與經理層成員簽署。

(二)《經營業績責任書》(年度、任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與總經理簽署,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與其它經理層成員簽署。

第十二條《崗位聘任協議》須明确聘任職位、任職期限、職責權限、績效考核、薪酬标準和保障措施、約束機制、合同解除、保密條款、争議解決等内容。

第十三條《崗位聘任協議》中職責可以采用按照“一崗一責”原則建立《崗位說明書》等方式,《崗位說明書》要對崗位信息、崗位目标、崗位職責、工作關系、工作條件、任職資格等内容進行清晰界定;《崗位聘任協議》中權限可以采用制定《權責清單》(可與作者聯系)等方式,規範董事會與經理層、總經理與其他經理層成員之間的權責關系。

第十四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年度、任期)一般包括雙方基本信息、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計分規則、考核實施與獎懲、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等内容。

第十五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年度、任期)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制定,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根據崗位職責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經理層成員的考核内容及指标。

(二)考核指标制定按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以定量為主的導向。

(三)考核指标制定應兼顧企業長期發展。

(四)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内容及指标應适當區分、有效銜接。

第十六條《經營業績責任書》(年度、任期)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由股份公司根據企業發展戰略、經營預算、曆史數據、行業對标情況等依據,提報建議值,上級集團審核建議值是否科學合理、具有一定挑戰性後,形成考核指标目标值建議方案,履行上級集團批準程序。

第四章考核與評價

(可另行制定操作制度,與作者聯系)

第十七條 股份公司應當健全完善契合業務發展的經理層成員考核評價體系,建立抓改革、倡創新、促發展的導向,引導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樹立正确業績觀、做到忠誠、幹淨、擔當,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股份公司黨委和有關部門應當注重考核評價結果運用,将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選拔任用、薪酬與激勵、管理監督、培養鍛煉和退出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經營業績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年度為周期進行考核,在當年年末進行或次年年初進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合任期屆滿當年年度考核一并進行。

第十九條 股份公司經營業績考核參照上級集團有關業績考核的相關制度,根據企業功能定位、發展目标和責任使命,對标同行業先進企業,合理确定業績考核重點、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綜合相關情況确定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考核期末,股份公司董事會依據經審計的财務決算數據等,對經理層成員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報上級集團審議後,反饋給經理層成員。經理層成員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在一周内向股份公司董事會反映,由股份公司财務部門及綜合管理部複核。最終确認的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内公開。

第五章薪酬激勵

(可另行制定操作制度;與作者聯系)

第二十一條 股份公司應當完善既符合企業一般規律又體現公司特點的薪酬分配和激勵機制,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短期激勵與任期激勵相結合,強化正向激勵導向,激發經理層成員創新活力和創業動力。

第二十二條 股份公司應當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實行與股份公司功能性質相适應、與經營業績相挂鈎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根據上級集團有關薪酬的相關規定嚴格規範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薪酬分配。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的薪酬由股份公司董事會按照上級集團薪酬有關規定核定,報上級集團備案。

第二十三條上級黨組織及其相關幹部管理部門對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業績突出的經理層成員,應當及時提拔重用,以正确用人導向激勵經理層成員講擔當重擔當。

第二十四條對在股份公司改革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以及在完成重大專項和重大改革任務、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經理層成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股份公司應當宣傳優秀經理層成員的先進事迹和突出貢獻,展現優秀企業家精神,凝聚崇尚創新創業正能量,營造尊重企業家價值、鼓勵企業家創新、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濃厚氛圍。

第二十五條 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薪酬結構一般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專項獎勵、任期激勵等。

第二十六條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按月固定發放。基本年薪按照上級集團劃分的企業分類,結合管理資産規模、管理幅度、人員、盈利能力及難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條 績效年薪是與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挂鈎的浮動收入,主要根據考核年度業績考核結果、企業負責人個人貢獻、年度考核情況等因素綜合确定。

第二十八條 任期激勵是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挂鈎的收入,在任期結束後兌現。任期激勵收入以經理層成員任期内年薪總水平為基數,根據經理層成員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分檔次、按比例兌現,最高不超過任期内年薪總水平的30%。經理層成員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低于70分,或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稱職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

第二十九條 因經理層成員個人原因任期未滿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非個人原因任期未滿的,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結合經理層成員實際任職時間及貢獻,兌現相應任期激勵收入。

第三十條 經理層成員除年薪之外,可以執行公司已有的津補貼、年金、補充公積金等政策,履職待遇按照股份公司相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發生重大決策失誤或重大違紀事件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職責造成企業資産損失的,根據違紀處分和資産損失責任認定結果,股份公司将其相應期限内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薪酬追索扣回規定同樣适用于離職、退休的經理層成員。

第三十二條對于股份公司在任期内全面超額完成《經營業績責任書》約定的考核指标,或在全面完成《經營業績責任書》約定的考核指标的基礎上對公司發展有其它重大貢獻的經理層成員,經股份公司董事會審批,向上級集團備案,履行“三重一大”程序後,可給予特别獎勵。

第六章退出機制

(各企業的現狀不同,面臨的曆史包袱也不一樣,可針對性設計退出方案)

第三十三條 股份公司董事會對經理層成員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适宜繼續任職的,予以終止任期、免去現職。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未達到完成底線(百分制低于70分),或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主要指标未達到完成底線的(完成率低于70%);

(二)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股份公司經理層任期綜合考核評價不稱職,經分析研判确屬不勝任或者不适宜擔任現職的;

(四)對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董事會認為不适合在該崗位繼續工作的。

第三十四條對于考核合格但不再續聘的經理層成員,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男滿58周歲、女滿53周歲的經理層成員,根據工作需要,提前退出經理層崗位,安排專項工作;

(二)任期屆滿、連任屆數和期限屆滿的經理層成員,可交流使用或安排專項工作。

第三十五條 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自願辭職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接照幹部管理權限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職務: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崗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調查,正在接受經營投資損失責任追究調查,或者正在接受審計的;

(三)重要項目或者重要任務尚未完成且必須由本人繼續完成的;

(四)存在其他不得辭去職務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退出後,須繼續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原任職企業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承擔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密期限按照國家和原任職企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離職、退休、内退或離崗3年内,不得在與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出資企業有業務關系或競争關系的企業兼職(任職)、投資入股或者從事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拟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對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的監督體系,根據上級集團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巡視巡察辦法等有關制度規定,上級集團以及股份公司黨委、董事會、監事會等治理主體根據職能分工,做好履職監督工作。堅持以預防和事前監督為主,建立健全提醒、誡勉、函詢等制度辦法,及早發現和糾正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的不良行為傾向。

第三十九條 股份公司及經理層成員在聘任期間應當維護企業國有資産安全、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不得侵吞、貪污、揮霍國有資産,或向特定關系人輸送利益。股份公司經理層成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産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根據上級集團和股份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原則,支持鼓勵股份公司按照公私分明、盡職合規免責原則,建立健全并細化相關工作機制的主體、标準、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實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集團化公司的方案統一性,可綜合考慮;包括實施節奏,實施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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