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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4s店業務弄虛作假

汽車 更新时间:2025-02-28 23: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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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安市消保委調處了一起汽車銷售服務“真假”合同引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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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2日,消費者許女士在六安市某汽車4S店購買家用轎車一部。該店銷售顧問與許女士簽訂合同,書面約定贈送6次保養及3000元“增購政策”(需要消費者提供相關資料審核後兌現)。許女士提車後要求4S店履行贈送産品承諾,遭到4S店的拒絕。4S店向許女士出示了另一份沒有約定贈送内容的合同,否認許女士出示合同的真實性。無奈之下,許女士向六安市消保委投訴4S店存在違約等行為,要求4S店履行合同,兌現贈送産品。

接到許女士的投訴後,消保委立即展開調查。

經查,許女士出示的合同與汽車4S店出示的合同是兩份不同的合同。許女士出示的合同上約定了贈品内容,有銷售顧問和許女士的簽字,沒有4S店的印章。4S店出示的合同上沒有贈品相關産品服務的内容,除了有銷售顧問和許女士的簽字,還有銷售經理的簽字,但也沒有4S店的印章。許女士否認4S店的合同,表示自己并未在這份合同上簽字,認為這是一份“假”合同。4S店同時也否認許女士手持的合同,表示這份合同上沒有公司銷售經理的簽字,他們不予認可,且該銷售顧問涉嫌詐騙6名購車人車款等,4S店已協助公安機關追回了相應詐騙款,4S店同樣屬于受害者,4S店認為銷售顧問承諾贈送屬于個人行為,4S店無需履行該合同的贈品内容部分。

消保委通過組織許女士和4S店進行現場調解,雙方達成一緻,4S店同意免費贈送購車人許女士6次車輛保養。

消保委提醒

六安市消保委同時提醒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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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達成合意後,最好以書面合同形式确定雙方權利義務。同時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核查對方當事人的身份、資質,并要求商家加蓋與經營者名稱相符的公章。合同簽訂後,應保管好消費憑證材料,以便出現糾紛時可以有效維權。

同時,作為經營者,要加強内控管理,加大員工誠信教育,有效防範經營風險。

律師點評

針對該起購車合同糾紛,市消保委消費維權志願者汪浩律師進行點評:

首先,消費者在4S店進行消費,與銷售顧問就購車達成一緻意見并簽訂合同,有理由相信銷售顧問代表4S店具有一定的銷售權限與處分權利。銷售顧問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從外觀表示來看,所簽的購車合同如果符合市場對價,或消費者支付相應的主體合同價款,則該合同成立并生效。

其次,該合同所附帶的贈送内容,雖是該4S店員工的個人行為,并未超出職能範圍内的權限,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應當歸屬于該4S店的行為。該銷售顧問實施的是代表4S店的職務行為,無論是以何種形式就合同的成立,隻是外觀要件,隻要是消費者與4S店職權範圍内的員工(銷售)達成一緻合意,簽訂的合同即成立。而4S店所主張的合同必須由銷售經理簽字才能發生效力,隻是其内部管理的問題,并不影響合同的對外效力。因此,4S店應當履行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

來源|六安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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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晨 校對/王偉 審稿 /張磊 核發/查琦 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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