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更正姓名
1.提交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書面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企事業單位職工、工作人員、公務員需有單位組織、人事、勞資部門的人事檔案複印件(蓋單位組織、人事、勞資部門章)和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學校學生需出具學校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無單位的由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
(4)單親或再婚家庭要求變更更正被監護人姓名的,還需有親生父母雙方簽字的協議或協商一緻的意見,改為繼父(母)姓氏的,需出具《公證書》。
2.辦理流程:
(1)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受理并寫出調查報告,填寫《變更、更正申請表》簽署意見;
(2)審批:派出所所長簽署意見→派出所戶籍内勤将有關材料掃描後網上傳輸分、縣(市)局→分、縣(市)局審批;
(3)派出所戶籍内勤在工作提醒欄内看到審批結果後将審批結果反饋責任區民警;
(4)派出所責任區民警通知申請人辦理變更事宜或告知不予批準原因。
3.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辦結
備注:對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不予變更:
(1)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
(2)網上通緝在逃和有重大涉案嫌疑的;
(3)正在被收監服刑、被勞動教養和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4)有尚未處理結案民事、刑事等訴訟的;
(5)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緻意見,單方要求變更被監護人姓名的;
(6)變更後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7)變更後的姓名易侵犯他人權利的;
(8)一人同時變更更正姓名和出生日期兩個項目的;
(9)16周歲以上公民無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姓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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