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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停工留薪工資如何算

職場 更新时间:2024-10-05 17:51:07

工傷期間停工留薪工資如何算?勞動仲裁裁定停工留薪期工資2.2萬元,法院卻判決2200元,這事發生在東莞木工謝世倡身上這起案件的背後是勞動者對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的争議,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工傷期間停工留薪工資如何算?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工傷期間停工留薪工資如何算(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計算标準)1

工傷期間停工留薪工資如何算

勞動仲裁裁定停工留薪期工資2.2萬元,法院卻判決2200元,這事發生在東莞木工謝世倡身上。這起案件的背後是勞動者對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的争議。

大部分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應該不包含加班工資,否則對其他勞動者不公平。

典型案例

勞動仲裁、法院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差10倍。

2013年8月,在東莞大嶺山寶林木器加工店(以下簡稱“寶林店”)擔任木工部鑼機工的謝世倡發生工傷。由于用人單位未為謝世倡辦理工傷保險,為了追讨工傷保險待遇,謝世倡向東莞市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大嶺山仲裁庭提出申訴。仲裁審理後裁決用人單位向謝世倡支付工傷賠償11萬餘元,其中包括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差額2.2萬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5500元。

但這一組數字在法院一審判決時發生了巨大變化:11萬賠償金額縮水近一半,隻有6萬多元。變化最大的當屬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數額從2.2萬元大幅降至2200餘元。

變化原因除停工留薪期被判定由4個半月縮至不足1個半月,關鍵在于法院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标準發生改變。

據裁判文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資待遇應指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待遇,不包括加班費,因寶林店支付給謝世倡4500元中包含有加班費,應予以扣除。一審法院結合謝世倡的工作崗位和東莞市的用工情況,具體折算出謝世倡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約為1920元/月,進而計算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2267元。而此前仲裁機構則采納了謝世倡主張的4500元月薪。

一審過後,謝世倡不服,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5年3月27日,東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司法實踐調查

停工留薪期工資含加班費,東莞兩級法院無一支持。

為何東莞勞動仲裁和法院的判定差異如此大?司法實踐中支持工傷職工主張停工留薪期加班工資的情況如何?

據東莞某社工組織對大嶺山及周邊地區2012年末至2014年36個工傷個案的判例分析,仲裁支持加班費的為24個,占比66.7%;而一審判決的17個,全不支持加班費;二審判決8個,也不支持加班費。

不支持的理由包括:1、原工資福利待遇為正常出勤工資;2、治療期間不存在加班加點的事實,故不支持加班費;3、停工留薪期工資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包含加班費;4、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包含加班費;5、原工資福利待遇應指正常工作時間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加班費。

該機構相關人士表示,對于大部分靠加班費來維持生計的一線工人來說,如果在停工留薪期工資中不支持加班費,無疑讓他們在工傷期間的經濟狀況一落千丈。

争議:停工留薪期工資怎麼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對于停工留薪期是否包含加班工資,記者先後采訪了數名律師。

大部分律師認為司法實踐中,停工留薪期工資應指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應該不包含加班工資,否則對其他勞動者不公平。“會變成正常上班不加班拿的錢比停工留薪期休假不上班拿的工資還少。”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高鵬飛就舉例說。工會律師周文斌表示,如果是固定月薪,再剔除加班工資則無必要。

但也有部分律師持不同意見,廣東經國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海濤認為,在廣州按照受傷前平均工資水平來計算,但确實要已經支付了加班工資的。另一名工會律師團律師江點序也表示,廣東除東莞外都支持加班工資。

省高院法官權威解答: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應含加班費。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趙盛和則認為,“原工資福利待遇”不應狹義理解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趙盛和表示,司法實踐中,關于如何理解原工資福利待遇,的确存在“正常工作時間内的工資而不包括加班工資”和“原工資待遇應當也包含加班費”兩種不同的觀點,他個人傾向贊同後一種觀點。

他認為,法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是對工傷職工的特殊保護。每個勞動者均可能遭遇工傷,因此,後一種觀點并不會造成對其他勞動者的不公。而且勞動者遭受工傷,雖然有其個人原因,但更多的還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提供安全生産條件,不會對用人單位不公。此外,由于法律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作出了限制,故也不會過于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

趙法官說,實踐中,勞動合同中對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标準的約定與實際情況嚴重脫節,甚至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未作約定,導緻很多情況下難以區分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因此,按照前一種觀點要扣除加班工資,實際上也缺乏可行性。而一概按照最低工資标準确定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對勞動者又明顯不公。(來源:沈陽勞動法實務)

(文章來源于:勞人社微信公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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