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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債權确認糾紛案例簡評怎麼寫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8 05:29:55

破産債權确認糾紛案例簡評怎麼寫(破産實務QA)1

作者|周月萍 紀曉晨

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産法》行使權利的前提便是債權人在破産程序中申報債權。債權申報不僅是債權獲得清償的第一步,更是獲得參與債權人會議資格的必備條件。那麼,如何申報債權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權利呢?

本文梳理了幾個重要問題,為大家簡要介紹。

當事人

債權人未在法院确定的申報期限内申報債權,有什麼後果,怎麼辦?

周律師

如果債權人未按期申報債權的,不會當然導緻債權滅失,債權人可以在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補充申報并非沒有後果,不利影響有以下幾點:

1、不影響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也就是說,即便補充申報的債權是被确認的,此前已經進行分配的财産,不再對該債權人補充分配;

2、喪失程序權利,無法參加債權人會議。對此前已經表決的各項決議、方案等,隻能接受,無法推翻;

3、需要自行承擔因審查和确認補充申報債權而産生的相關費用(如審計費用、重新召開債權人會議的費用、差旅費等);

4、如果是對進入破産重整或破産和解程序進行補充申報,則在重整計劃/和解協議執行期内不得行使權利,隻能待計劃/協議執行完畢後行使。

當事人

補充申報的“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這一時間節點,具體怎麼理解,是否是指最後分配啟動前都可以補充申報?

周律師

雖然《破産法》對于補充申報規定為“破産财産最後分配前”,但并不意味着隻要最後分配尚未開始,債權人均可申報。

由于破産程序相對複雜,管理人在制作财産分配方案後,還需要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以及法院裁決認可;如果是破産重整或和解程序的,表決和法院裁決的流程還會更複雜。由于各環節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如在分配方案表決通過并獲得法院裁決認可後、最後分配開始前,債權人補充申報并獲得确認的,将對各類債權的清償率産生實質上的影響,即意味着可能需退回此前的程序。因此,部分地區對于補充申報的具體時間進行了明确界定。

我們梳理了部分地區的補充申報時間規定,供大家參考:

破産債權确認糾紛案例簡評怎麼寫(破産實務QA)2

部分地區的補充申報時間規定

當事人

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若有異議,是否以向管理人提出異議為前置條件?

周律師

根據《破産法解釋(三)》第八條:“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後,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後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确認的訴訟。”

嚴格按照這一條款,提起債權确認之訴需要以向管理人提出異議為前置程序。目前《破産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适用》一書中,也持這一觀點,認為先向管理人異議可以更加有效地解決争議,減少訴累以及對破産程序的影響。

不過,江蘇地區并未将向管理人異議作為前置程序,規定“管理人經審查對申報債權不予确認的,應當書面告知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在管理人确定的合理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異議,由管理人予以複核……也可不經複核程序,自收到管理人不予确認債權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債權确認訴訟。”

從保障債權人權利角度而言,我們認為向管理人異議不必要作為前置程序,起訴本身就是提出異議的一種方式。并且,向管理人提出異議的,如管理人及時回複則罷;如果管理人沒有及時反饋的話,反而可能影響債權确認之訴的提起時間,進而影響債權人的權利。不過,在法律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考慮先行或同時向管理人異議,避免部分法院在審理時對此提出疑問甚至直接駁回的風險。

當事人

債權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若有異議,如何救濟?

周律師

破産程序中管理人須尊重生效法律文書既判力[9]。也就是說對于已經生效文書确認的債權,管理人應當直接确認債權,不能直接否定生效法律文書的效力。如對于生效法律文書認定的事實或确認的債權金額有異議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請再審、抗訴,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相關公證債權文書,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通過此類方式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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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完債權申報的部分問題後

我們将在下期繼續關注破産知識

敬請期待每周五月蘭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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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嘉年對本文亦有貢獻)

破産債權确認糾紛案例簡評怎麼寫(破産實務QA)3

[1]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産案件審理規程》第150條;

[2]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破産法庭破産重整案件辦理規範(試行)》第一百零三條;

[3]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産審判工作規範指引(試行)》第六條之12;

[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産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引》第六十四條;

[5]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債權審核認定指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二條。

[6]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審理指南》(2017修訂)第六條之8;

[7]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企業破産案件審理規程(試行)的通知》第八十七條、一百二十九條

[8]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房地産企業破産審理操作規程(試行)》第33條

[9] 《破産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管理人應當予以确認。管理人認為債權人據以申報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錯誤,或者有證據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惡意通過訴訟、仲裁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力公證文書的形式虛構債權債務的,應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向受理破産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後,重新确定債權。

破産實務|Q&A 破産債權申報,應注意哪些問題?

中倫律師事務所周月萍、周蘭萍律師專注于建設工程、基礎設施和環境能源領域法律服務二十餘年,專業涵蓋工程建設、EPC項目全過程咨詢、環保項目的投融建營、環境安全與合規管理、環境訴訟、工程訴訟仲裁等。

周月萍律師,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貿仲工程法律評審專家。

周蘭萍律師,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主審工程、PPP與基礎設施投資),生态環境部EOD試點項目評審專家。

周月萍、周蘭萍律師連續多年在“建築工程”“項目與基礎設施” 領域獲錢伯斯、The Legal 500等國際評級機構重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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