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已經提前通知了,可是領導以各種理由不讓走,直接走人不給工資,該怎麼辦?
首先要明白員工辭職,隻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辦理離職手續,并且要求單位結清工資即可。
并不需要什麼理由,如果單位拒絕支付工資,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一個我認識的大學生,他也是在試用期的時候離職。
因為公司的工作強度太高,基本每天都需要加班到晚上9點多鐘,身體感到吃不消。
于是當月的18日提出離職申請準備到21日完成工作離職,且有辭職申請單提交給相關領導,但公司領導以沒人交接為由不做工作交接,也不同意他離職。
他把給領導時候的離職申請單進行拍照和在交離職申請單時與領導的溝通過程進行了錄音。
因為還在試用期,手頭工作也沒有什麼工作,在21日下班之前,就把工作整理好,交給了人事部門。
在21日離職時間到後離職,22日就不去上班了。
因為其公司的考勤記錄也是用釘釘的,把自己個人的考勤記錄截圖留存。
等到發工資的時候,發現公司并沒有給他發工資,公司以他離職未做好工作交接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為由拒付他離職當月的工資。
原本他想要找原單位溝通解決此問題,但是都遭到了原單位的拒絕溝通,且态度強硬惡劣,多次去公司調解都遭到了領導拒絕。
他就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内的勞動争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因為其準備的證據充分,通過勞動仲裁拿到了屬于他的工資。
對于勞動法,作為管理者的領導肯定是非常清楚的,既然領導以各種理由不讓走,而且還告訴你直接走人不給工資。
首先手裡要有充分的證據表明你已經提前通知辭職。
你應該這樣辦:
1. 通過書面的形式,向領導提出離職,
最好是留存證據,你已經提供了書面離職申請單。
不要通過口頭的形式進行申請,要不然沒有證據。
2. 盡可能用想辦法讓領導同意你離職。
3. 上交離職申請單後,不管領導同意與否,找到人事部門對講清準備離職的情況,并且讓他們出面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
如果沒人交接,就把工作梳理整理清楚交給人事部門。
4. 要是工作不多,在離職之前能夠盡量交接完。
要是工作繁多,三天交接不清,可以多花1、2天的時間來交接工作。
離職是一個人,人品最好的體現。
千萬不要不交接直接走人,這是不理性行為,同時也給自己留下話柄。
5. 如果公司認為你這樣是直接走人,不給你發工資,你就把自己申請離職的證據、工作交接完成的證據、考勤證據準備好,到時候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作為一個職場人,在做好自己本分的時候,一定要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當自身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就要合理的運用法律武器來保障個人利益。
不要擔心感覺自己胳膊擰不過大腿,也不要擔心自己要不回工資,隻要自己做的有理有據,這是我們每個人合法的勞動所得,沒有哪個人敢不給工資。
文/老夏分析師
如果我寫過的一篇文章,講過的每一話,做過的一個舉動,
曾在你的心裡蕩起漣漪,那至少說明在逝去的歲月裡,
我們在某一刻,共同經曆着一樣的情愫。
有時候,雖然素未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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