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起員工私下換班遇車禍,公司拒認定工傷的勞動争議案件引發關注。據媒體報道,在公司以“私下換班違反規定”為由拒絕認定工傷後,當地法院認為該員工發生交通事故時處于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及合理時間,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司法實踐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是上下班途中發生的工傷認定的關鍵,但其時間和路線并不局限于常規上下班時間和路線。紅星新聞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一些判例将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買菜、去停車場停車等滿足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活動也視為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規定》于當年9月1日起實施,以“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為判斷依據的工傷認定也自此開始。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内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鄧千秋律師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當職工進行加班或者半夜搶險時,不常見的工作時間也是合理時間;當發生道路擁堵、交通事故時,非常規路線也可以是合理路線。
↑創意配圖 據ICphoto
什麼是“合理時間”“合理路線”?
律師:需法官結合具體案情判斷
河北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在其政務号公開的一則《以案釋法》案例顯示,滄州市一原告公司在發生工傷認定的勞動争議後,要求職工填寫“上下班路線圖”,職工發生事故受傷的地點并未在這一路線圖上。
滄州市運河區人民法院表示,這一“路線圖”既不能排除其他住所地、居住地的情形,也不能排除職工在合理時間内因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比如接、送小孩上下學,買菜等)的合理路線的情形,“即職工上下班路線并非必經或唯一路線,職工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也不限于最短的路線,還應結合路況條件、交通工具、季節氣候、偶然事件等進行綜合考量,因此用人單位并不能要求職工填寫‘上下班路線圖’從而對職工的上下班路線進行指定或約定。”
“在一般情況下不屬于‘合理時間’,在特殊情況下未必就不是;某個路段平時不屬于‘合理路線’,在特定情況下未必就不是。”鄧千秋說。
鄧千秋律師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關于工傷認定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規定難以細化、統一化。“實踐的情況太複雜了,隻能有這樣的原則性規定,剩下的由法官結合案情來裁量。”
在近日引發關注的員工私下換班遇車禍,公司拒認定工傷勞動争議案件中,公司和社保局、法院對這一事件是否屬于“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工傷持有不同觀點。
據《中國新聞周刊》,該清潔公司認為,發生交通事故的劉某私下換班違規,不應認定為工傷,于是将社保局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兩名職工私下協商替換班方式,是以完成公司指派任務為前提,劉某發生事故地點位于家與單位之間,在合理上班路線上,事故時間是正常上班時間。因此,法院判決駁回清潔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鄧千秋律師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合理”一詞的外延确實比較模糊,立法會出現諸如“合理時間”“合理期限”之類的用語,是因為難以在法律層面給出确定的指引,需要下位法去明确,或者由法官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
江蘇一工人應要求辦理工資卡
返程遇交通事故死亡未予認定工傷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判例顯示,2019年4月29日7時許,江蘇省溧陽市某工地由于天氣原因無法繼續施工,工地停工後,工人楊某平結束當天的工作。當日8時許,楊某平騎車離開工地前往某銀行辦理本人銀行卡激活業務,業務辦理結束後再前往另一銀行營業部辦理銀行卡,供所在集團發放本人工資。楊某平在返回居住地途中于10時23分發生交通事故身亡。
楊某平兒子楊某鋒向法院表示,楊某平去第二目的地辦理工資卡,是應工地班組長的要求,是楊某平工作的組成部分。楊某平辦理工資卡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案号(2020)蘇04行終156号的行政判決書顯示,溧陽人社局向楊某平所在的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2019年7月24日,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溧陽人社局出具了《工傷認定答辯意見》,稱楊某平與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楊某平所辦事項并不是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工作範圍,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從未要求職工辦理銀行卡,辦理銀行卡與楊某平履行工作職責不相關。
案号為(2020)蘇行申2173号的行政裁定書顯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楊某平至第二目的地辦理銀行卡雖是基于項目工地班組長的要求,但銀行卡系用于其本人領取工資,楊某平辦理該銀行卡的行為不屬于履行工作職責。
同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某平至銀行營業部辦理個人業務雖可認定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但其居住地距工地僅六七百米,其前往兩個銀行辦理個人業務,離開工地約兩小時後發生交通事故,不能認定其發生交通事故是在合理時間内未改變以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的途中。
公開判決顯示,溧陽市人民法院、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均未将楊某平的身亡認定為工傷。
↑圖據ICphoto
男子載兒子上班遇車禍未認定工傷
遼甯高院中止原判決執行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在工傷認定的複雜實踐中,也有大量的改判案例存在。
以遼甯省遼陽市人劉某鋒在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為例,一二審法院均駁回其妻兒的訴訟請求,未予認定工傷。但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遼陽市人社局認定交通事故不是發生在上班途中的證據不足,原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其妻兒的訴訟請求确有不當。
2021年5月,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顯示,遼陽市人社局以“劉某鋒發生交通事故時摩托車後座人員為其子劉某,交通事故地點距劉某鋒居住地不足50米,距其上班地點不足1公裡,并處于其日常外出必經路線,現場調查及家屬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其目的地”為由,不予認定劉某鋒為工傷。
遼甯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遼10行終104号行政判決,駁回其妻兒訴訟請求。
但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由于從劉某鋒的居住地到其公司之間隻有一條必經路線,而交通事故發生地點距離公司尚有一段路程。即使交通事故發生在中午12點10分,劉某鋒可能存在上班遲到的情形,也不因其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影響工傷認定。
關于劉某鋒之子坐在摩托車後座的争議問題,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事故發生後第二天所作的詢問筆錄中,劉某回答事發當日劉某鋒載其去單位洗澡,而公司确有浴池,洗浴時間為各班次下班時間。
“即使劉某鋒在上班途中存在順路接送劉某的情形,亦屬于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範疇的活動經曆,應視為上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行政裁定書這樣寫道。
2021年5月18日,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劉某鋒妻子韓秀坤、兒子劉某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指令遼甯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紅星新聞實習記者 王辰元 記者 張炎良
編輯 官莉 郭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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